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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4]1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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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制订或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
  4.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的管理;
  5.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或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下达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6.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7.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8.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9.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10.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11.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3.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储备库项目;
  4.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与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5.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6.负责在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7.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8.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10.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11.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负责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3.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4. 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5.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6.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撤销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7.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含归并、整合,下同)和撤销程序。对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其存续、调整、撤销应实行动态管理。
  (一)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设立。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不得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及专题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二)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2.专项资金必须有确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使用对象。
  3.各专项资金需明确由1家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4.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5.专项资金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原则设立。
  6.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三)新出台的政策需设立专项资金的,按以下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1.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申报表以及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并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市财政部门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2.市财政部门单独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申请书、申报表以及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3.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新设专项资金,在提交市政府前要按规定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形式,论证其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存续期限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或撤销申请:
  1.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对象调整等客观原因,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以及专项资金确立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或调整;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予撤销;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或几类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调整。
  调整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申请书、申报表、调整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调整后的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测算等资料;撤销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申请书、申报表、撤销依据等资料。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调整或撤销申请审核确认后,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六)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延续设立申报表以及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期满清理评估报告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长审批。
  (七)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无论是否延续,须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评估,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如专项资金需延续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可提前开展评估,其结果作为延续的依据之一。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的后续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部门应适时组织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决策。
  五、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
  (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库和财政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期限,以及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内容。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申报。
  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三)由企业自主申请的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申报程序和条件公开、企业网上申报、部门网上审批、拨款进程网上查询、绩效网上反馈。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项目储备库。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下达项目申报任务,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五)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制衡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还应建立健全横向并联审核制度。对收到的项目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审查。对重点项目、专业性较强以及产业发展类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论证。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与专项资金专业性要求相对应的专家库。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六)对审核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对其进行分类筛选、评审认证、排序择优。市业务主管部门在使用和分配专项资金时,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需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七)申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从项目储备库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预算年度财力状况、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对上报项目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六、预算编制和执行
  (一)专项资金预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细化预算、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开展。
  1.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各项资金来源,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
  2.量入为出。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3.突出重点。整合优化专项资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
  4.细化预算。按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5.讲求绩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注重资金绩效。
  6.规范透明。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规范透明运作。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专项资金预算中属对各区、县(市)的补助支出,一般应编制转移支付预算,不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至区、县(市)。除上级政府明确补助到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补助政策确需分配到企业和区、县(市)具体项目的资金外,市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再直接补助到企业和区、县(市)具体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一般不要求区、县(市)承担配套资金。按规定需下级配套资金的,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劳务费、“三公”经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委托业务费、课题费、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性考核评比等工作经费,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预算一经批准,除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项目调整或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理由、依据、项目、金额以及绩效目标等资料。
  预算调整增加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产生。如不涉及追加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调整预算文件;如涉及追加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批后下达调整预算文件。
  (四)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专项资金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中间接扶持资金比例,放大财政资金效益。分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五)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检查。
  七、预算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专项资金要以绩效为导向进行分配。预算绩效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
  (三)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及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二)除涉密事项外,逐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由其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开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依法监督。市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
  1.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实施抽查,并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2.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3.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过程审计、执行结果审计和绩效跟踪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4.市监察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对职能部门履责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和问责。
  (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九、其他
  (一)由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原制订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予以修订。
  (二)市级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除遵循本办法外,应按照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预算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延续设立申报表
  3.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调整申报表
  4.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撤销申报表
  5.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延续设立、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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