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纳税人基本信息数据核实、填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16
实施时间: 2014-12-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8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越显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厦门市将于2015年元月启动对辖区企业纳税人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在2015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和身份证信息在公布时会省略部分内容)。
  依照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精神,企业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基本信息不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将从90分起评,这就意味着信息的不准确不全面极有可能使您的企业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不能被评为A级(得分90以上方可评A),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基本信息与您的实际情况不符,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产生影响。
  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是纳税人法定义务。请您及时对相关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进行核对更正。核对更正时请登录厦门地税网站“办税办社保大厅”,点击“涉税申请”菜单,需要查看税务登记信息的,选择“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尚未进行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的,选择“税务登记信息维护--〉税务登记信息核对”进入核对界面;已完成税务登记信息核对但需更新信息的,选择“税务登记信息维护--〉税务登记变更或修改”进入变更界面。
  请您务必高度重视并做好本次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本信息核对工作请于2015年元月18日前完成。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 2020/5/2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4/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自查自纠管理办法[试行 黔国税发[2003] 2003/5/19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1/9/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6/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使用表单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 2013/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 京地税征[2007] 2007/12/2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处 宁地税发[2009] 2009/9/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告知书》 2016/4/1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域经营纳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