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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统[2014]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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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主要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4]59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已制定了《天津市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为切实做好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统计工作应该以积极适应经济运行新常态为需求导向,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能力、深化统计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报表制度围绕推进重点领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完善现行统计调查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调查单位数量增加、工作难度加大,要切实加强对年定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面落实。高度重视以往年报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把容易出错的内容讲深、讲透,使基层统计人员、填表人员能够真正掌握指标概念、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审核要点,熟练使用网报平台,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二、扎实推进各项统计改革任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能
  着眼于统计科学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高质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试点、企业创新专项调查等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对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各参与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人才保障,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干部选调到重点工作中来。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按照各项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抓好质量管控的每一个环节。
  三、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新增网报单位管理,巩固拓展统计四大工程成果
  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工作是各项统计工作的源头,对于真实、准确反映经济运行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利用天津市新型统计体系建设所形成的统计局、市场监督委、国税局、地税局四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开展比对、核实,努力提高名录库常态更新维护质量。
  新增网报单位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应统尽统、统全统准,是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完整的重要任务。要认真落实市领导“把新增网报单位机制建起来”的要求,完善新开业、新投产、新领取资质企业以及营业规模接近达标企业的发现、查找工作机制,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搜集有关基础资料,纳入预备库跟踪监测。建立网报单位申报管理及定期报表单位维护制度,按照在地经营为主、管理渠道为辅、特殊单位特殊处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年度和月度变动审批,及时做好基础信息维护,为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打好基础。
  四、加强调查样本的维护管理,做好联网直报的前期准备
  做好农产品价格调查样本调整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收集整理样本框,并对抽中的调查样本进行核实,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开好户,指导试记账,为2015年1月正式记帐打好基础。做好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和生猪调出大县调查样本名录库维护与管理工作。在调查样本调整过程中,及时更新样本名录文件,认真核实反馈样本名录,保持样本一致可用。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从2014年年报、规模以下工业从2015年季报开始实施(试行)联网直,要做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必要的网络环境,做好相关工作。
  采购经理调查(PMI)已纳入联网直报,由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要积极协助天津调查总队做好PMI统计调查增补企业工作,解决日常报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切实做好城乡住户调查和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办住户字〔2014〕62号)精神,做好新记账户的落实工作,严禁随意换户,确保样本代表性。加强对新记账户的记账指导,确保记账质量,做到新、老记账户数据平稳衔接。
  进一步强化城乡住户调查基础工作和源头数据质量。一是加强记账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数出于户。二是加强对记账户的培训指导,及时解决记账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原始数据逻辑关系和商品单价的审核,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三是严格控制非正常换户,确保样本代表性。四是加强数据审核评估,提高数据之间的匹配性。五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天津调查总队通知要求,定期向调查户反馈相关调查数据,积极主动为调查对象服务。六是继续完善基础工作台帐,做好数据评估分析工作。
  切实提高对规模以下工业和服务业抽样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抽样调查、小微企业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试点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掌握方法制度和调查方案;切实加强调查样本的维护工作,不断提高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与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有效样本上报率,确保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抽样调查样本的完整性及联网直报率;进一步夯实源头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数据质量审核及逐级验收制度,加强数据质量评估,确保完成任务。
  六、不断完善部门统计资料报送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42号),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资料报送机制。银行、保险、证券、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国土房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体育、环境保护、社保、民政、中小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七、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队系统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市统计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区县调查队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天津调查总队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要进行统计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并提供测试报告,测试不通过的调查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审批和实施环节”的要求,市统计局将研究制定我市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评估办法,加大新增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
  八、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统计,对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故意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市统计局     国家调查总队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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