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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3]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4-10
实施时间: 2003-4-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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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再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解决全社会关注的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污染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及资金不足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行,设区市应不迟于2003年、县级市应不迟于2004年、县城应不迟于2005年。
  二、各地按《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2000]112号、 冀价经费字[2000]21号)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要逐步按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要求逐步到位。尚未开征的市按本通知要求运作。
  对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及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及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由环卫企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自2003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收费资金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非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城市低保对象,应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城市对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可以按以前规定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代收总额1—3%的手续费,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手续费标准。
  三、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尽快向经营性收费转变。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各市制定经营性收费标准,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四、各地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既要操作简便,又要防止重复收费的原则,规范收费行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1、委托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生活垃圾交纳的服务费应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征收。
  2、认真搞好成本测算。一是搞好各种类型行业及人员产生生活垃圾量的测算;二是搞好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成本测算,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应从垃圾转运站开始计算。
  3、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各地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内容如下:各类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收费标准的成本核算详细资料,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成本核算详细资料,计收办法,减免办法,价格听证会的详细资料等。
  二0 0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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