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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经费[2008]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24
实施时间: 2008-5-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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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屋权力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仍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2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二0 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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