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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9]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17
实施时间: 2009-3-1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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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 有关规定,现对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止收取,其他登记费按原规定执行。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一套住房包括住房及其附属建筑物,住房附属建筑物包括住房建造过程中配建的地下室、储藏室、地顶层阁楼、车库、停车位等。住房与其附属建筑物不在同一购房合同,附属建筑物可以另行登记,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收取房屋登记费。
  三、缴库方式。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取得房屋登记费收入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次级,并填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7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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