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06]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
  你会冀红字(2006)27号《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核定的请示》收悉。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卫生救护工作的开展,根据我省三年来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你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培训时间,每人每课时按4元(含学习操作、卫生材料、合格证及有关表格等)收取。初级培训班(42课时)每人每期168元;中级培训班(60课时)每人每期240元;急救员师资培训班(120课时)每人每期480元;创伤救护培训班(30课时)每人每期120元;心肺复苏培训班(30课时)每人每期120元。卫生救护培训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但需报省物价部门备案。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开展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 青财行字[2014] 2014/8/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员资格培训班收费标 0001/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 辽价函[2006]8号 2006/2/15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前培训及继续教 0001/1/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杭价费[2013]23 2013/11/4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培训班收 杭价费[2013]11 2013/6/30
湖北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 鄂财行发[2014] 2014/4/2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000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 闽价房[2008]42 2008/10/7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甬财政发[2014] 201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