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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4]1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31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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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冀财会[2014]26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我们将按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对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三章 单位内部控制
  第四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五章 收入业务控制
  第六章 支出业务控制
  第七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八章 资产控制
  第九章 债务风险控制
  第十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十一章 合同控制
  第十二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和省直党群系统教育培训事业单位(包括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党校、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河北体育学院、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预算科学合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经济责任制,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应当成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协调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衔接、是否科学合理;执行预算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挪用资金等违规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入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全部收入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合规的收入凭证;各类收入是否及财务统一核算,是否按规定开具票据;是否存在“小金库”问题;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
  (三)支出管理情况。包括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五)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建立资产财务及实物台账,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出租出让、处置资产;是否按规定管理资产收益;是否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产权占有、变更登记。
  (六)债务风险情况。包括单位举债是否严格遵守《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冀政办[2014]4号)规定;是否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开设银行贷款账户是否按规定审批;债务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按期清偿债务本金和利息。
  (七)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履行招投标控制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问题;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八)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签订的合同是否在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九)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绩效预算控制,目标考核。资金预算是否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经济活动是否进行可执行、可量化的指标考核标准,预算是否具有刚性约束力,要使绩效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验收、台账管理、专人保管、定期清查、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确保会计从业资格和财会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落实,加大继续教育力度,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审批制度,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内部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入业务管理、支出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执业资格、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为单位预算业务的归口管理单位。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设定事业发展目标,合理选定预算项目,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经单位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再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财政专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分类核算。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意识,完善支出责任制。严格执行建立项目监理和设备采购验收制度,财务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核,按项目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按季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由风险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绩效有考核、考核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奖惩机制。
  第五章 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全部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省核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国有资产收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按规定妥善保管和销毁。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应当按照各类票据规定的使用内容开具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六章 支出业务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确定支出审批权限,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资金限额、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支出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规定支出范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相关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提高单位公务支出透明度。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由财会部门以支出凭证作为财会部门账务处理的依据,审核相关合同等与支出业务的材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要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审批程序,按程序审批执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规定,预算要单独编制,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本单位领导批示件。以上文件齐全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分别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92号)、《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执行,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不必要的会议及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
  会议费、培训费要以节约为原则。本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会前必须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说明事由、会议地点、参会人数、费用标准、会议开支预算情况等,并附参加会议通知,按程序核批。需要集中支付的,按规定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培训费要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之内单独编制预算,本单位组织的内部人员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其它结算原始明细单据。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单位应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制定单位内部差旅费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认真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严格按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编制科研项目预算,项目下达后,财务部门做好项目预算分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资金的使用内容负责,单位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内容核算科研经费支出,严格审核各类报销票据,规范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中有重大变化应按照程序调整项目预算,项目结题后及时做好决算工作。
  第七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设备采购项目要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并由风险评估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四十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八章 资产控制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开设财政授权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按照核对银行存款的要求核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一)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收及预付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应收及预付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
  (二)财会部门要对单位应收及预付款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应收及预付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报批手续或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债务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经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进行充分论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程序,严格控制举债规模。
  第四十九条 强化单位债务动态监控。单位要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依照债务月报制度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债务月报报告。各单位要如实填报债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单位要根据自身债务、偿债能力和可统筹资金等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分年度偿还债务的具体计划,包括偿债目标,资金来源及具体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分析单位资产与债务,防止出现资不抵债,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单位资金链断裂,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十五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概算、超范围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严格履行审核责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七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基建部门要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章 合同控制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要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要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订立合同事宜实施归口管理,涉及经济业务事项的须经单位财会部门签字确认,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十三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价与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不定期地采用多种形式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对财政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绩效评价,督促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未独立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其管理财务工作的机构视同财务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未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其审计工作由相关机构设置审计岗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未独立设置审核岗位的部门和单位,其审核工作由本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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