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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3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9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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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相关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xls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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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victli   2014年12月12日
以后油价上调时会降消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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