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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4]4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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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遏制我省特别是重点地方、重点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稳步推进,在机制建设、案件处置、宣传教育、风险防范、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受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复杂、社会资金供需结构性失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仍然严峻,立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位居全国前列,案发区域、行业相对集中,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凸显。同时,随着跨区域案件日渐增多,案件查处难度加大,处置周期有所延长,集资参与者由小规模的自发上访逐步发展到有组织、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稳控工作难度加大。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当前我省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疏堵并举,标本兼治,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全省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明显下降,重点地方、重点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审理结案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有序推动涉案资金清退;三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四是各级、各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是依法依规解决非法集资信访问题,不发生重大进京、跨省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省金融、经济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管理职责,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处置和维稳善后等工作。要站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把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组织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任务责任落实到位。郑州、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市等6个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省辖市,要认真分析辖区内案发的特点和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做到措施有力、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加强一线把关,切实履行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投资、担保、房地产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线把关职责,做好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前期调查取证工作,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后期资产处置、资金兑付和信访维稳等工作。要将日常业务监管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结合,既要管本行业企业的规范经营,又要管本行业企业非法集资的处置。在逐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要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适应市场变化,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对本行业非法集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非法集资高发行业的主(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能的变化,研究出台新的监管办法和措施,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查处各类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当前我省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进展缓慢、结案比例不高的现状,政法机关要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推动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尽快结案,发挥刑事打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社会公众。要紧抓郑州、安阳、洛阳等重点地方,突出担保、投资、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将“央批”案件、“部督”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能够在半年至一年内结案的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案件,坚持一案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加快司法审理和资产处置,依法依规做好资金清退和善后维稳工作。案件高发地方、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非法集资治理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尽快抓出成效;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着力解决跨区域案等查处侦办难、资产查封难、起诉审理难、维护稳定难等突出问题,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信息畅通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区域协作机制。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要会同政法机关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案件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大案要案依法尽快结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处非办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和涉嫌非法融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着力强化正面宣传,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工作方案,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手段,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水平。工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广告发布内容的监测,确保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信息,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公众。
  (五)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投资、担保、房地产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行业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披露制度,将违规违法企业信息通过行业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行业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所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后规定期限内到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登记,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制定行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与工商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互通企业信息和运作状况,实现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分四类建立企业公示制度,在部门网站等行业平台对监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点等。第一类是“未按规定报告信息类企业”,主要是未按照规定报告经营状况的企业,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其尽快补报相关信息;第二类是“风险提示类企业”,主要是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或以非正常途径进行资金往来的企业,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给予风险提示;第三类是“风险警告类企业”,主要是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苗头的企业,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给予风险警告;第四类是“立案查处类企业”,主要是已经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行业主(监)管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作出处理,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六)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做好非法集资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制,认具做好非法集资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有关精神,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要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加大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稳控工作,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对重点案件、重点上访人员要建立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七)依法依规工作,准确把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法规、政策。一是对非法集资要坚持打早打小,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正确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慎重立案,多纠少抓,坚持宽严相济,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对已经立案的要“拔点”,对没有立案的要“灭源”,坚持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四是对跨区域案件要严格坚持“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严禁各行其是、擅自处置涉案资产;五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努力实现同类案件量刑基本均衡;六是各级财政保障重大案件侦办、查处经费,严禁挪用涉案资金作为办案经费。
  (八)加强督导问责,提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质量和效率。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专项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方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对该地、该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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