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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集中整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财金[2014]85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28
实施时间: 2014-5-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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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河南省集中整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8日
  2014年河南省集中整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方案
  为防范打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促进我省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4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投资类企业是投融资市场的重要主体。近年来,我省投资类企业通过加大投资和提供融资、咨询、管理等多项服务取得了一定发展成效,对我省中小企业成长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投资类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公司准入门槛将大大降低,在我省企业诚信惩戒体系未完全完善的形势下,防范打击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形势将更为严峻复杂,任务将更为紧迫繁重。各市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迅速开展投资类企业风险全面排查处置工作,争取提早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消除非法集资隐患;并通过建立健全促进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机制,营造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健康氛围,确保投融资和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防打并举、属地管理、一线把关,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经过共同努力,我省投资类企业政府监管、诚信约束、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投资者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明显提高,非法集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新发案件显著减少,全省投资类企业投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步入规范健康发展轨道。
  ——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工作负总责,认识组织推进专项行动,防控风险,维护稳定。
  ——一线把关。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对非法集资问题高度警惕,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加强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并配合处非、公安等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相关工作。
  ——依法处置。发现问题后,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处非办领导下,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有关要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群众损失。
  ——创新体制。顺应国家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主要任务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妥善处置。各地要对本辖区的非法集资问题高度重视,全程监控,对排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并制定分析按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对涉及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要集中力量依法打击,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二)摸底排查、分类监管。各地政府要在2014年6月10日前制定出台投资类企业专项排查方案;7月底前完成投资类企业排查工作。各市要对辖区内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理财、投资公司、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其他投资合伙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重点排查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是否超经营范围从事借贷活动,是否吸收公众存款,是否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根据摸底排查,按照风险程度,将投资类企业分为正常、风险、涉嫌非法集资和无经营活动等四种,分类监管。对正常投资类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风险企业,要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提示风险、警告风险和告诫谈话,并督促其制定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定期报告风险防范处置预案执行情况和企业运营情况;对于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公安等司法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长期不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吊销。
  (三)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库。充分利用国家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机,把投资类企业诚信建设作为各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托现有或新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抓紧建立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从业人员、经营业务和业绩等方面的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库,各地争取年底前完成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8月底前各地要督促并完成已注册登记的投资类企业高管人员学习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交不开展非法集资承诺书,时刻警醒并永不触及非法集资红线。各省辖市要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各省辖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投资类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五)制定出台监管惩戒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监管办法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立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主(监)管部门协商沟通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信用约束。建立投资类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从招投标、资质管理、业务或行业禁入、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及高管个人贷款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要建立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主(监)管部门协商沟通制度,及时互通企业信息和运作状况,实现注册登记、始终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要建立投资类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披露制度,将违规违法企业信息通过行业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和案件风险处置方案、实施资金清退等善后和维稳工作。本方案出台后新设立的投资类企业,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本方案出台前已设立的投资类企业,必须2014年8月31日前到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六)加快推动建立自律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成立投资类企业的行业协会,分类制定行业发展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自律规则,对投资类企业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诫勉劝告、暂停会员权利、内部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网站公示等处罚措施。
  (七)加强社会监督。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开辟投资类企业信息专栏,公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示已设立投资类企业的审批(备案)情况,将逾期不备案的企业视为“规避”监管并予以披露。对于未按规定报告运营状况的投资类企业,要对其进行未报告提示,督促其尽快补报相关信息,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以“未按规定报送信息,不服从监管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注册地点等。设立并畅通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便于群众举报和监督。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对严重失信投资类企业、恶劣失信投资类企业进行集中披露,加强舆论监督;对非法集资企业及其组织者进行公开曝光,揭露其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为投资类企业省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集中整治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要按照豫政办〔2012〕162号文件,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确保及时消除隐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负责辖区内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并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排查;各地政府明确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投资类企业摸底排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地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和立案侦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库建设;各地信访和维稳部门做好信访和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家庭、社区、乡镇(街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地报纸等媒体公布各类投资类企业的主要功能、经营范围、投资融资特点、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方式、投资回报期限和投资风险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通过组织宣传月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和投资类企业高管人员宣讲会等形式, 形成并保持对非法集资的强大攻势。要选择已立案并得到有效处理的案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使广大群众明辨合规募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三)开展业务培训。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督促各省辖市定期开展投资类企业高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行业发展指导,推动优秀企业典型示范和投资类企业经验交流,逐步提高我省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能力。
  (四)实施业绩考核。加强对全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实行奖惩。根据《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2]113号)规定,对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几率、态势扩大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和妥善处置风险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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