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电子保函区域通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配套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区域内海关推动电子保函“一关备案、区域通用”改革试点,打破关区界限,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0日起,在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两个区域内海关启用电子保函一体化模式改革试点;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广东地区等其他区域内海关推广。
  二、一体化模式适用于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实际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电子保函备案手续。
  三、海关总署端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有意愿参与该项改革的商业银行要及时进行系统开发,可通过有关海关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四、区域内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电子保函区域通用改革涉及的通关征管业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电子担保保函.doc    
附件2: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doc    
附件3: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1).doc    
附件4: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1).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 内财购[2022]15 2022/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 桂财采[2023]92 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