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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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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推动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省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对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普查和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支持政府统计部门设置专门普查机构,确保统计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三)重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四)县(含县级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实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五)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原则上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和50万人以上的区,统计人员应达到30人左右;常住人口在50—100万人的县(市)和25—50万人的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县(市)和25万人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七)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八)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九)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
  (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
  (十二)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十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省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十六)做好统计登记工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各级政府要在政府审批大厅开设统计登记窗口,保证统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及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
  (十八)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省、市、县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综合部门、国家统计调查机构、各部门网络资源共享。
  (十九)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以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
  (二十)建设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整合各部门统计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为主体,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的统计数据中心。加强统计门户网站建设。
  六、完善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对县域经济统计工作的管理。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政府统计部门要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加大网络运用与服务范围,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七、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任用。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
  (二十四)努力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人才,努力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
  (二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向贫困县倾斜。要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十六)加强信息工程建设。要实行全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统一开发应用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统计信息主体工程建设一次性投入由省、市财政负担,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市、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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