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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08]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9-20
实施时间: 2008-9-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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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尚未列报支出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省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省财政厅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省财政厅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预算单位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核对无误后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文本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和有关说明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提供的各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情况,与省直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省直部门。未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省财政厅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作为部门公用经费中的机动经费用于解决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和不可预见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
  第十一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省直部门要将结余资金确认年或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审减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四条 为鼓励省直部门节约开支,除收入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需专款专用不能用于部门经费类开支外,省财政厅将根据净结余项目支出的性质和金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留给省直部门作为部门机动经费,用于部门应急和不可预见支出,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结余资金实际情况给予核定。对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后的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安排该部门项目支出;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部分后,全部由政府整合统筹用于安排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各类预算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对省直部门的专项结余资金,经省财政厅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省财政厅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要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动用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审批表》有关内容填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省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省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确认年,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部门可机动使用部分,应报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结余资金确认年,对省直部门申请的、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将首先用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后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力追加安排。
  第六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省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所有涉及财政性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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