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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08]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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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增长,加快辽宁全面振兴,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把物价工作重点调整到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来。最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经济工作方针做出了重大决策,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深刻认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把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放在全省物价工作的首要位置。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转变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大清费减负力度,为保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取消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省将再取消一批省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施工、投产各环节收费的治理,狠抓“五点一线”区域零收费和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等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相关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确保各项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对涉及企业负担的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也要进行清理规范。
  三、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立即解除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针对粮、油、肉、蛋、奶等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所需热轨卷板、彩涂钢板、聚苯乙烯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对电煤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各地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自行确定的价格干预品种,一律停止执行。
  四、继续用好用活价格调节基金。各地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稳定价格、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要重点用于扶持生猪生产,防止生产下滑,用于支持蔬菜保护地建设,发展“菜篮子”工程。要继续实行补贴运费、补贴差价等措施,吸引货源,稳定新年、春节的市场物价。
  五、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我省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户的承受能力,进一步推行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逐步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行为。选择适当时机调整水资源费标准,重点解决地下水超采区和城市供水管网区水资源费标准偏低和用水比价不合理的矛盾。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已经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和建制镇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2010年底以前,各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
  六、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要通过价格政策鼓励垃圾焚烧和垃圾发电,逐步减少垃圾填埋。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垃圾处理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凡已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继续完善这一收费制度;凡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在2009年底前开征。
  七、规范政府定价房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建设、住房消费的价格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坚决制止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乱收费行为。继续整顿规范住房交易环节收费和入住环节收费,全面推行商品房交易“一房一标价”制度,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八、深化电价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全省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电价的基础上,对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秸秆发电实行每千瓦时补贴0.25元的优惠政策。支持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元的惩罚性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根据电网负荷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分时电价办法,鼓励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九、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各地要加强药品的生产成本审核,严格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价格。进一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或实行定额加价,完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明确允许收费的医用耗材管理的加价率。
  十、进一步提升价格监测及预警水平。各地要紧密结合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对国际市场原油、粮食等大宗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及时反映最新的国际市场价格动态;根据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需要,修订重要商品的专项价格监测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网络,抓好对生猪、粮食、钢材、化肥等重要商品的监测,准确采报价格。
  十一、大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扩大内需的要求,及时调整物价检查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保经济增长,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促进消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群众价格权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在运用提醒、告诫、宣讲、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等行之有效手段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价格宣传、诚信教育、制度规范、内部监督、行政处罚于一体的价格监督检查体系。要认真办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接、接之必办、办之必果。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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