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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09]8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7-17
实施时间: 2009-7-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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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定要求尚有差距,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也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发挥政策功能,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视野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状况,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适时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要继续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确保按照法律制度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从源头上确保应采尽采,保持全省实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高位增长的良好态势。要不断强化各类采购性资金使用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采购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项目管理。要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中涉及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中央和省投资的拉动内需项目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要及时办理,即报即批,立即组织采购并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取得实际成果。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协调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关系,制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要不断拓展采购范围,继续对中小学免费教材、疫苗药品、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农机具等公益性强和关系群众利益的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使日益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支撑点,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综合效益。
  各级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管理和实时监控;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中介性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法定要求。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扩大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功能作用,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清理、废止部分地方和企业在招标中设定的歧视国内产品的不合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清理废止在招标(采购)中设定的歧视国内产品的不合理规定,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贯彻落实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政策措施,会同科技部门加快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促进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要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商品、服务的政策幅度和执行措施,有效扩大中小企业提供商品、服务的政府采购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要强化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扩大评审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选用办法,改进随机抽取和自动通知的电子处理系统,切实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规范评审专家选用行为。要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下选用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完善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具备相应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通过评选方式择优选用;项目预算金额不高或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用,提高采购单位选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和创新采购方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六、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格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建立定期审计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严肃处理。要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要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监督供应商规范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建立法定期限内的市场禁入机制。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七、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逐步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积极探索网上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远程评标和协议供货省市联动,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与执行管理系统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当前工作重点,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运行采购活动,对采购计划申报、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审批、交易流程、合同备案、信息统计等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起采购管理各环节通畅、操作功能完善、运行程序公开、交易形式统一、评审标准科学、采购活动全程监控、网络系统安全可靠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八、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不断提高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坚决制止利用职权与采购活动其他当事人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增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项目领域专业知识,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技能。要以学习贯彻促进国内、省内企业快速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为当前培训工作重点,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进口产品审核、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中小企业产品优先采购等制度规定,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采购操作水平。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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