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4]18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29
实施时间: 2014-1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3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9日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范围是58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贫困县。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由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委等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县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的原则;
  (二)精准扶贫的原则;
  (三)重点支持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原则;
  (四)竞争选项和科学立项的原则;
  (五)以规划为依据、适度超前的原则;
  (六)群众参与、公开申报的原则;
  (七)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八)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入库项目要按照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会商、政府决策的立项程序确定。到村到户项目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选择后上报。乡镇是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评估论证单位,承担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编报概算、批复设计等职责。县市区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入库审定管理。省级和市州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审核备案单位,根据县市区政府审定上报的项目,建立本级备案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类别和投资方向主要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实施管理等选择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确定,主要是:
  (一)整村推进项目;
  (二)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种养业、科技扶贫等富民产业培育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小额信贷、互助资金等金融支撑项目;
  (六)“两后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及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能力素质提升项目;
  (七)其他到村到户项目。
  第七条 投资较大的工程类项目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工设计图)和立项批复,非工程类项目要有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扶贫效益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九条 项目库以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际投入额度1∶2的规模建设。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更新,每半年更新一次。对列入项目库两年以上,尚未纳入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项目,清理出库。
  第十一条 当年实施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上一年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择优选择。原则上入库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年度计划,个别确需调整实施的项目要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经县级政府审定后要及时上报市州扶贫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申报文号、审批文号、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扶贫效益、项目主管单位等(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州扶贫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汇总后纳入市州项目库并上报省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要与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库进行信息交换,避免多头申报、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申报和专职信息员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行速度,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上报备案后,数据统一储存在省扶贫办扶贫信息中心服务器上,实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在软件开发成熟前,暂使用电子版文本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超前谋划,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要把项目库建设和资金分配、绩效考评相挂钩,要把项目库建设和计划安排、资金监管有机结合,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建库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库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编造、重复上报项目者,除将上报入库的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 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项目计划表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范围
  (一)资金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二)使用范围。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及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二)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
  (三)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四)坚持资金监管与计划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七)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监管内容
  (一)资金分配和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时效性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
  (二)扶贫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三)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公告公示、扶贫协议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扶贫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情况。
  (五)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四、监管责任
  (一)分级负责制。
  1.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监管指导、工作考核、审计检查等。
  2.市级负责日常监管。市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市级扶贫主管部门为日常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市州范围内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实施、资金任务落实、公告公示制落实、招标采购合规性操作、报账等监管责任;县乡扶贫工作考核、审计检查、监管指导等。
  3.县级是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县级党政一把手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县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是资金监管的具体单位。
  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要检查1次,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4.乡镇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监管。乡镇实行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监管台账建立和信息报送。
  5.项目村建立项目资金村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员负责对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扶贫主管部门报告。
  (二)部门责任制。
  1.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2.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
  4.审计、监察、检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并逐步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
  五、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四级联动,以市为主。定期组织省市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召开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扶贫资金监管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省市县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负责监管的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行业部门负责监管的检查指导责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1.定期监管。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全局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统计报告。完善和建立扶贫主管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完成情况统计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
  3.督查考核。日常监管与扶贫工作业绩考核、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相关扶贫专项调研等工作相结合,重点督查资金预拨、规范使用、报账进度等。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1.公告公示。省市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定期定点进行公告公示。县级扶贫项目和资金由相关扶贫主管部门在乡镇进行公示;乡镇扶贫项目和资金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进行公示;省市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2.审计监管。市州、县市区要坚持每年审计1次,省级要进行定期不定期重点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3.第三方监管。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重点扶贫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管。
  (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1.市级扶贫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实地监管。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对所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实地监管。
  2.到村到户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通过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平台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告知。
  3.开发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软件。以资金数据运行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基础,构建省市县乡四级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延伸到项目实施单位,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网格化监管。软件开发成熟前,暂使用电子文本监管。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五)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者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甘肃省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调查统计表

相关附件:
甘肃省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调查统计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农[2012]26 2012/7/17
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 财农[2020]4号 2020/3/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 鄂政办发[2014] 2014/6/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宁政办发[2015] 2015/8/17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 金市财农[2013] 2013/5/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专项 2014/12/26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度省级财政 黔财农[2012]20 2012/9/1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农[2012]15 2012/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 浙财农[2015]32 20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