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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4]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28
实施时间: 2014-10-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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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区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使全区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具有广西品牌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区情、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左右,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建立起比较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大幅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0/10万。
  --健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打造一批健康服务品牌和产业集群,健康服务消费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质量不断提高。
  --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人均拥有健康保险保单件数和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卫生服务。
  1. 优化城乡医疗资源配置。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2015-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农村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完善城区政府主导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每个街道办至少有1所政府办或公立医院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2.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1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3. 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防治结合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功能任务,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1. 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2. 积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服务。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托老所),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社区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3. 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推进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鼓励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护理床位,新建床位按比例设置养老护理床位。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三)积极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服务发展。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理念,提高人民群众体育锻炼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城乡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打造群体活动品牌,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发展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鼓励发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健身服务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
  1. 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优先将中医中药、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师坐堂诊疗服务。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2. 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当地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保健养生产品。推进巴马、永福养生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旅游发展委,各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
  积极引进专业健康保险机构,鼓励一般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险业务。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补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区覆盖,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拓宽健康保险服务领域,开展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参保人健康管理等方面积极作用,鼓励探索建立高新技术和创新性健康服务企业的保险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发展多元化健康服务。
  1. 推进全科医生服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全科服务团队,通过签约服务,有效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力争全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签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2. 发展健康体检、咨询、母婴照料等健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健康服务需求,支持设立独立的健康体检机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培育10-15家提供健康体检、心理咨询、母婴照料等服务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3. 发展区域性集中式医学检验、影像检查和放射治疗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学检验所、医学影像检查中心、放射治疗中心。培育3-5个年产值上10亿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4. 构建多样化的健康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发展以北海涠洲岛-斜阳岛、钦州三娘湾等北部湾滨海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滨海养生健康旅游;以大瑶山、姑婆山、十万大山、大容山、六万大山、大明山等森林生态资源为依托的生态康体养生旅游;以传统的中医、壮医、瑶药为依托发展健康养生旅游;以桂东南休闲养生温泉带、贺州温泉群、龙胜温泉、象州温泉、嘉和城温泉谷、九曲湾温泉为依托的温泉疗养旅游。以壮、瑶、苗、侗等民族体育项目及广西山体资源为依托的体育健康旅游;以巴马盘阳河流域为重点,以桂西长寿养生旅游资源为依托打造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创新健康旅游模式,打造金秀大瑶山“康体养生+生态休闲+民俗体验”、桂东南温泉带“健康体检+SPA温泉+观光游览”、桂西红水河流域壮瑶族“体育运动+民俗体验+观光游览”等健康旅游发展模式,增强特色吸引力,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多元化的健康旅游业态。(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5. 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积极发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积极推进“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加快远程医疗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探索构建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远程医疗服务长效机制,促进优势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升我区医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
  (七)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 大力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三名”战略工程。构建桂产地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生物技术药物,发展保健、功能食品等相关产品,强力抓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改造工作。着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千亿元产业发展,到2020年,力争建成一批现代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2. 积极发展医疗健康器械生产。发挥我区在超声洁牙设备、尿液分析仪、乳胶避孕套、全科诊断系统等领域的优势,引导啄木鸟、优利特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发功效确切、市场需求量大的医疗器械产品。支持广西企业承接国际以及东部沿海产业转移,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营销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
  3. 打造广西养生长寿保健食品特色产业,提升中医药和海洋生物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开发一批疗效确切、具有较好前景的民族药新产品,重点研制对预防、诊断和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具有显著疗效的生物药物,培育、打造独具特色的广西民族药产品和企业品牌。到2020年,力争全区医药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厅)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 1. 加快健康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加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增加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合理扩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相关职业院校。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优秀人才和退休医生到县级医院执业。到2020年,力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基本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2.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培训、规范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3.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健康服务企业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健康服务业企业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健康服务业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办小型微型健康服务业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4. 加强健康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培养和引进平台,做好遴选、评选、特聘与健康服务业相关的“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的各项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对健康服务业人才的遴选和评审进行适当倾斜,促进我区的健康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对外地资本开放。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准入标准、等级评定和审批程序等具体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土地和规划布局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人口规模预测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健康服务业;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健康服务业机构用地;对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城乡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和用地比例,控制性详规中要明确不同健康服务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强度和范围,确保健康服务业用地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可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允许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建立健全由政府引导、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资金运行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收价格政策。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探索建立医疗价格形成新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推进和监管机制。依法推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加快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健康服务业监管,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推动健康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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