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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4]7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27
实施时间: 2014-11-27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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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实现科学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监测和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我区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力量薄弱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依然突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手段相对落后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不相适应。为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发展纵深推进迫切需要统计数据的支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各项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深层次问题和新矛盾相互交织叠加,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迫切需要通过真实有效的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改革决策和科学发展提供支撑服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迫切需要统计提供监测保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迫切需要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统计制度体系和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全面反映其发展进程及阶段性成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三)大数据时代迫切需要统计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速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统计机构不断改进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手段,加快统计数据库建设,加大统计信息发布力度,及时诠释统计指标数据,更好地满足各级各界和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建立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进程的统计监测报告制度
  (四)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广西的发展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进程的统计监测报告制度及其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把重大战略实施情况用数据等形式表达出来,确保各项重大战略决策落到实处,意义重大。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为:
  --广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把广西打造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
  --广西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广西与东盟“钻石十年”开放合作。
  --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经济带 “双核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战略。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加快扶贫开发攻坚步伐。
  --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加快广西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加快旅游业大发展战略。
  --实施质量兴桂战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其它重大战略决策。
  (五)建立及时准确收集重大战略决策统计监测数据信息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统计调查管理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监测需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分别建立和完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进程相关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相应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组织力量,及时、准确、全面收集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进程的统计监测数据。建立重大战略决策统计数据信息资料共建共享制度,面向国际国内和区内区外,收集东盟十国经济贸易和开发开放数据信息、我国及我区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经济指标和全区各市县相关情况等,为建立统计监测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六)加强对重大战略实施进程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及其收集的信息数据,加强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进程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准确反映重大战略决策目标实现进度、质量效益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及时作出统计监测评价及预警预测,科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高效提供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七)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统一的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逐步实现全区与各设区市GDP、各设区市与所辖县区GDP总量和速度的全部衔接,推行分季GDP核算和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增强核算数据与专业统计数据的匹配性、协调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质量负责。
  (八)建立健全统计方法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部署,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产业园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新型服务业以及其他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方法制度,实现统计调查制度全覆盖,努力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九)创新统计调查方式。实施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业务流程再造,着力深化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新型服务业、信息消费、网络零售、电子商务、创新调查、就业失业、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等统计改革。全面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旅游、统计等部门,完善达标企业基本名录信息资料,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统计。
  (十)加强服务业统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重点完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全面推进国家统计局《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实施,逐步将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纳入联网直报系统。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各部门工作会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
  四、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十一)着力提升统计服务宏观决策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加强对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十二)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能力。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完善统计数据共享制度,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加强部门之间沟通联系,为各级各部门科学管理和指导工作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十三)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统计服务新方式,通过政务公开网、统计信息网、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媒体媒介,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发布统计信息,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解疑释惑,为基层和社会公众提供快捷的统计咨询服务,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统计需求。
  五、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十四)完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合理配置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优化统计部门专业内设机构设置,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加强普查机构和数据管理机构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十五)加强乡镇统计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落实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探索建立和稳定农村村委会、城镇社区统计协管员队伍。
  (十六)建立健全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明确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
  (十七)加强统计培训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坚持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努力实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进一步加强各级统计人员培训,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强化统计经费保障
  (十八)加强日常统计工作经费预算。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将日常统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常规统计调查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劳动报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基层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统计业务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手段条件落后、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使全区统计条件与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统计整体能力不断增强。
  (十九)实行统一的普查调查经费预算标准。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的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经费预算标准由自治区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量或人口、经济总量等提出,各级各部门要不低于标准做好预算。普查工作聘请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两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七、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切实改善乡镇统计条件。到2015年底,力争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基本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的办公设施和网络设备、完整的统计报表资料保管载体。
  (二十一)努力夯实县级统计基础。从2015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使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基础建设达到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规范要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统计工作流程,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县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计机构和相应的统计人员。
  (二十二)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联网直报企业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账,收集整理生产经营凭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积极推动各地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二十三)强化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协助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统计数据报告、实施大型普查等制度;严格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努力构建“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组织、业务、方法制度和信息化等基础建设。
  八、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建立广西大数据与宏观统计监测中心。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大数据的时代已经到来。要加快建立广西大数据与宏观统计监测中心,搭建大数据技术应用平台,建立和不断完善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增强采集、分析和利用海量大数据的能力,实现大数据的充分共享,促进科学决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十五)全力支持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全力支持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项目--国家统计华南数据中心建设,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国家项目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十六)巩固拓展统计“四大工程”.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巩固拓展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和联网直报系统,到2015年,实现所有由调查对象填报的调查全部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数据中心报送;所有现场调查全部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并通过网络直报国家数据中心;全部国家统计调查均在统一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数据处理。
  (二十七)加强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广西电子政务内外网及政务信息化资源,实施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扩容升级;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快建成独立机房,市级机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县级机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并配置不间断电源、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和监控等设备;加快统计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向县级延伸;完善全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广西统计数据灾备系统,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二十八)加快推进全区宏观数据库建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61号),将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列入广西大数据与宏观统计监测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加快建设一个完整、统一、高效、适用的全区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九、严格依法统计
  (二十九)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统计法律法规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行政学院要将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
  (三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统计报表、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依法组织开展统计活动;严格专业操作规程;规范专业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和汇总等流程;确保国家、自治区统计调查制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三十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各级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执法人员。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依法统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4号),加强对全区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确保全区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十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建立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和数据评估办法,把审核评估作为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治区数据与市县数据、专业数据与部门数据之间的协调性、匹配性、逻辑性、合理性的审核评估。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会商制度,扩大会商领域,丰富会商内容,增强会商效果,不断提高广西统计数据质量。
  十、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三)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问题。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三十四)实行工作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实行严格的工作分工责任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统计调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信息资料。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研究解决重大战略决策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重大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市、县(区)要把有关统计工作、统计改革发展任务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三十六)形成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统计工作“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信息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政府主导、统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统计工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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