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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函服务[2014]75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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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推荐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4]140号)精神,商务部拟开展第十三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推荐条件和申报材料见附件。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央属企业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由拟申报试点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向我委推荐;其他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融资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
  (二)资料核实。各设区市融资租赁主管部门、省属集团须对被推荐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企业,逐一出具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试点确认。申报材料经我委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具文推荐。商务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12月18日前送我委生产服务业处。超过推荐申报时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二)被推荐企业经确认为试点企业后应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有关信息。
  联系人:薛尚泉(生产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0591-8755108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一、推荐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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