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9]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省级统筹,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五)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部署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政策。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内控机制设置要求,逐步理顺业务流程设置,规范岗位工作标准,实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依法办理企业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与其他险种进行衔接。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审核和稽核企业、职工缴费申报,实现规范缴费。
  (三)强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统一个人账户建账标准、项目,统一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对账制度,运营个人账户基金。
  (四)健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结构,实现市级数据整合管理,按月向省传输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并逐步向省级集中管理过渡。
  (五)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和流程审核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开展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实行市、县(区、市)、街道、社区四层分级管理,完善服务设施,统一退休人员移交流程,统一管理退休人员档案,为退休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一)统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每年年初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年度养老保险相关指标计划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各市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及核算。省统一分配中央和省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和借款,统一管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三)基金缺口的弥补。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未完成地方财政投入计划,超出支出计划而形成的差额支出,由同级政府承担。对于各市计划内当期基金缺口,首先由各市动用上年基金结余解决;结余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省综合考虑各市基金缺口情况和工作业绩情况给予适当调剂或借款;仍有缺口的,由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四、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保险管理局负责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的任命由地方提出人选,征求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意见后,由地方按照组织程序任命。
  五、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一)省政府加强对各市政府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指标的考核。每年年初,各市政府提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收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计划建议,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组织相关部门切实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和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上解个人账户基金。逐步消化养老保险基金历史缺口,处理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清理历史欠费。
  (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监督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会同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基金征缴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调剂金以及借款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征缴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为基本养老金支付提供保障。
  (六)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做好全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指导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省个人账户基金运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各项工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 1998/8/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19] 2019/6/10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 黑龙江省人民政 2004/12/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 冀政函[2014]88 2014/7/31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 2006/11/18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 2000/10/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湘政办发[2007] 2007/1/10
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黑政发[1998]4号 1998/1/13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豫政[1998]71号 1999/1/1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 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