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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吉林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工商企字[2009]3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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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近期,省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吉林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放宽的政策措施。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工商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现对涉及工商部门放宽政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落实《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
  (一)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可以在获得前置审批前先办理筹建营业照,筹备期一年(有效期为一年)。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在办理筹备期企业登记时,须在经营范围一栏中标明筹建,并加括号注明“筹建期间,经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允许其正常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筹建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一人独资公司除外),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交验资报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按国家工商总局([2005]第199号)文件执行。登记后的6个月内须提交注册资本到位20%的验资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其余出资2年内到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零首付的公司制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保证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承诺书。登记时,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实收资本为零,经营期限为6个月,登记时按照注册资本总额收取登记费(依相关规定免收注册登记费的除外)。
  (三)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土地、林地用途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承包经营权证明、经村民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变更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决议,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后,可作为兴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依据。但公司不得对股东用作投资的土地、林地经营权作为一般法人财产进行处置。
  (四)出资人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其所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进行评估和验资并办理使用权和财产转让转移手续,其出资额不受比例限制。
  (五)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申请冠“吉林”、“吉林省”名称,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初审盖章后,报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准。
  (七)创业者用其所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职务类成果出资开办相关科技类型的公司制企业,应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分别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和验资部门出具评估作价和出具验资报告后,可以作价出资,其数额不受比例限制。其中:专有技术由科技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专利技术由专利主管部门确认;职务类成果所有权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的,由国有资产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职务类成果所有权是公司的,由公司股东会确认;以科技成果出资的,必须是以完整的科技成果出资。
  二、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09】4号)
  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属于科技型企业的证明文件。核定经营范围时,要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相一致。登记注册时,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三、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8】23号)
  组建公司制医药企业集团和从事服务类为主公司制企业集团(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
  以上意见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今后,如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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