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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标字[2009]7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5-31
实施时间: 2009-5-31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2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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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下发给你们,望在培育推荐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使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提高商标知名度,运用自主商标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主任为省工商局局长;副主任为省工商局分管局长。其成员由法规处、公平交易处、消保处、市场处、企业处、广告处、个体处、食品处、消审局、企管局、合同监管局、商标监管局负责人组成。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标监管局,其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商标监管局局长和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四条 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根据《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
  (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五条 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审查下列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转让、许可、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产销量、经营额、净利润、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税收情况证明必须由收缴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
  (四)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出口销售情况和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商标的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和认证情况证明有关材料等。
  第六条 各市(州)工商局负责制定培育推荐吉林省著名商标计划,并于每年3月初将推荐计划报省局,由省局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市(州)局培育推荐名单在红盾信息网和吉林商标网上公示15日,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列入培育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储备库,同时分送给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未列入储备库名单的,当年不得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如实填写《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县级以上工商局要组成审查组,指定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到申请认定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商标相关证明和使用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填写《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现场考查审查表》。
  县级以上工商局认为对审查基本合格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函,报市(州)工商局,经市(州)工商局审查汇总后以正式文件统一报省局。
  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填写《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现场考查审查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函,上报省局。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管局应指导各级工商局的培育推荐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各级工商局要严格把关,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对各市(州)工商局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材料,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整理、初审、分送、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
  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初审中认为确有必要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应提交相关行业协会证明材料;需要实地调查的,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条 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讨论推荐的吉林省著名商标名单,会议实行两审制,间隔7日。一审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通知市(州)工商局于7日内递交;二审后确定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核意见。会议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并存档。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上报单位,由上报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或者推荐。
  第四章 评审、认定和公告
  第十一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认定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将拟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书面材料送交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召开评审会议。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拟被认定商标及审核情况。委员的评审采取表决制,应以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原则通过。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定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有异议或争议的,可暂缓表决。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认定评审委员会各委员,认定评审委员会可通过会议表决或分别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四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认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局分管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拟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名单于《红盾信息网》及《吉林商标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交认定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报省局分管局长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于《红盾信息网》和《吉林商标网》上公告。
  第五章 撤销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动态跟踪管理,省工商局认定评审委员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对认定已满三年的省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回访。经调查核实,省著名商标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吉林省著名商标资格,收缴其证书,并在《红盾信息网》和《吉林商标网》上公告。
  (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
  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企业经营萎缩,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严重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工商局召开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会议时,吉林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现场审查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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