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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个字[2009]1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8-18
实施时间: 2009-8-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1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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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更有力地支持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省局在原有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措施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借鉴外省有关经验作法,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部署,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1、大力支持引导农村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及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多种主体、多种形式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
  3、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目前全省农村已有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结合其特点,引导他们成立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
  4、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社的出资方式,评估作价出资。
  5、对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合作社不强制规范,采取自愿原则,准予保留原组织形式。对于申请规范的,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字号,保持其连续性。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6、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允许数个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登记事项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7、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涉农的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8、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建设和开发农产品市场。通过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9、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以农产品为主要特色的电子商务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
  10、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前的各项服务,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等进行全方位指导。完善服务措施,开展延伸服务、上门服务。
  11、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咨询服务处,确定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和文本表格,答疑解难、咨询服务,协助完善登记资料。同时,免收登记费、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
  12、提高登记服务效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记试点。暂时不具备委托登记条件的,可实行由工商分局(所)受理,县(区)工商局发照的办法。
  1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络员制度,每个工商分局(所)长联系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跟踪服务。
  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
  14、积极开展“一所一标”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提供全程服务。对国家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商标注册费补助。
  1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的奖励。
  16、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加大对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合同管理
  17、搞好《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把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始终。
  18、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在基层工商所设立“合同咨询指导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合同(协议)的签约、履约、争议调解等方面提供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19、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所需要的合同规范文本,克服易发纠纷的单一口头约定,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
  20、倡导诚信守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培育“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高诚实信用的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21、协调金融机构,运用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职能,搭建起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的平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动产抵押,解决融资困难。
  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形象
  22、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媒介、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告发布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提供优惠服务。
  23、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当地地理优势在住所门前或田间地头等醒目处树立户外广告牌。
  2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适时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推荐产品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25、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承包、代理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农副产品、特色产品的包装、设计、推广,打开市场,实现共赢。
  26、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与当地有实力的广告公司、广告发布媒体的联系,鼓励主流媒体开辟推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服务的专栏节目,积极推介、宣传,扩大影响。
  七、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27、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乡村、进农村市场活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完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28、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其社员的维权投诉,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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