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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企字[2009]1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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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支持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和《吉林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胆探索,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创新
  1、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经营。对一般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文艺院团,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复印、发行、网络传输等经营性事业单位,申请转为企业化经营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
  2、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从事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领域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文化企业。
  3、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吸引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
  4、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出资,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参与影视制作、发行、演艺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或进入鼓励类和允许类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
  5、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改制的经营单位和文化企业,经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划拨资产重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凭该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暂时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可以凭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文化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
  二、放宽政策,加大对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7、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拓宽文化企业市场知名度。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积极帮助规模较大基本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向国家总局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改制后的文化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允许冠“吉林”、“吉林省”名称;企业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企业名称,可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原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两年;从事涉外业务的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对外”、“进出口”等行业限定语。
  8、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利于文化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改制后新成立的文化企业,仍使用原单位办公场所经营的,可凭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注册,不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条件,促进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对新型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文化业一般性经营项目;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
  10、放宽经营期限限制,延长企业存活周期。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六个月。允许文化企业在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延期申请,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经批准,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可再延长6个月。
  11、放宽年检条件,预留办理手续时限。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逾期入资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核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先办理年检,后补办许可证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改进服务,进一步营造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12、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提前介入,主动跟进、主动献策、主动服务,帮助改制单位搞好前期论证,拟定改制方案。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主动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提供工商法律法规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理顺法律关系,为文化企业顺利转企改制当好参谋。
  13、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便捷服务。实行文化企业“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字工作法”等项工作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通过现场办公、上门咨询、送达材料、预约时间等形式解决企业需求和难题,实现高效、快捷服务。
  14、实施商标战略,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积极鼓励支持、促进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文化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推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条件成熟的企业,鼓励支持申报驰(著)名商标。
  15、立足工商职能,搭建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股权出资职能,方便快捷地为文化旅游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登记;支持文化企业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申请质押贷款时享受优先办理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16、保护合法,打击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引导支持文化产业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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