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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食字[2009]19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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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经省局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予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是商品质量监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省局实施委托检验统一制度,有利于遏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利益驱动、串通作假等导致检验结果不客观、不公正、不真实等问题;有利于规范工商部门内部抽检、送检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各级局一定要提高对执行委托检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委托制度的规定开展委托检验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实施统一规范办理
  根据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特点,按照《制度》的统一要求,规范办理。一是对数量大的商品质量检验,采取市场化招投标方式办理,也可采取异地检验等方式,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公正性。二是要严格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复检、处罚等法律规定,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三是要对受委托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社会的公信度进行定期评定,努力遏制商品质量检验中的串通作假行为。
  三、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实施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大力加强对委托检验工作的研究,从制度化入手,不断完善和提高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领导,设立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设立由有关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崔洪海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成员:李茂林 省工商局食品处 处 长
  黄桂欣 省工商局市场处 处 长
  金恒多 省工商局消保处 负责人
  孙志文 省工商局稽查总队 总队长
  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处
  附件: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管理,统一工作流程,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提请委托检验机构及组织
  按照省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的职责规定,具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提请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
  省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按分管部门商品质量检验量确定)、具有商品质量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审批、委托检验机构评审确定、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实施监督、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的指导。
  领导小组在省局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量大的部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验日常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委托检验商品
  (一)省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确定检验的商品;
  (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委托检验的商品;
  (三)消费者申(投)诉、举报问题相对集中的商品;
  (四)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认定质量的商品;
  (五)其他需要通过检验认定质量的商品。
  三、委托检验计划
  (一)编制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
  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检验的相关部门(简称“检验部门”),应当根据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特点和要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编制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拟检验的商品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
  2.根据检验的商品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费用标准等,编制年度检验经费预算;
  3.根据检验商品特性及监管要求,确定检验时间。
  (二)编制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
  检验部门根据上级委托、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查办案件等实际情况,需对相关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编制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主要包括检验商品的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检验经费等内容。
  四、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审批
  年初,检验部门编制年度计划,经主管局长同意、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委托检验机构的确定
  (一)确定委托检验机构的方法
  1.公开招投标确定,适用于按照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及大宗商品质量检验组织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2.临时性指定,适用于按照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和上级紧急委托检验的单一种类商品质量组织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二)确定委托检验机构的程序
  1.检验部门依据年度或者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领导小组对检验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明确委托检验机构所采取的方法;
  3.采取公开招投标方法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结果,提出委托检验机构建议,报省局局长审批确定;
  4.被检验人对首次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5.领导小组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省局相关商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意见,适时进行商品质量委托检验机构的调整工作。
  (三)签订委托检验意向书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委托检验机构,应当与省局签订委托检验意向书,确定参与省局、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组织的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明确收费标准,承诺检验结果社会公信度,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
  六、受委托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通过资质认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
  2.具备受委托的检验能力;
  3.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可作为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4.具有较高的信誉度,能够公平公正的完成委托检验工作;
  5.原则上为北京地区和东北三省境内具有较高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七、委托检验的实施
  商品质量委托检验的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章,严肃、认真地履行规定的程序,杜绝随心所欲、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发生。具体要求:
  (一)出具委托书。检验部门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前,应当依据检验计划确定的商品种类、时间和项目,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书,对其参与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组织抽样。检验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商品抽样工作。
  (三)质量检验。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检验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结果送达
  1.检验部门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商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被检测人及标称的商品生产者,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2.检验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对被检测人或标称商品生产者申请复检的,经检验部门审查确有必要,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
  4.对于食品检测结果需要复检的,要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五)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和信息公示。检验部门应当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对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在复检期间,监督当事人及时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措施进行处理;
  2.对复检期满的不合格商品,监督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退市,追回已售商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3.对确定的不合格商品,检测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指导消费。
  八、经费保障和结算
  商品质量检验计划费用,原则在各级局的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应当予以保证。
  检验部门实施商品质量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实行经费预算总额控制,按财务管理规定核销。
  九、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商品质量检验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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