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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个字[2010]1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4-23
实施时间: 2010-4-2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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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吉林省工商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经省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工商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0年—2012年)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任务,省工商局立足职能,自2010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工商系统实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培育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努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调整结构、改善民生、拉动就业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总目标,进一步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贴近和融入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强化“跟进、有为、争先、升位”的意识。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坚持和把握“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层次”的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监管职能作用,拓宽服务发展视野,创新服务发展举措,加大服务发展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经过三年努力,到2012年末,力争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市场主体总量、经营规模、经济结构等全面提升和优化,实现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市场主体总量。一是个体私营经济市场主体的数量年均增幅7%以上,到2012年末,私营企业数量力争达到14万户,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数量力争达到80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数量力争突破1万户;二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注册资本金年均增幅8%以上,到2012年末,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力争达到2000亿元,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力争达到1800亿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力争达到25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力争达到66亿元;三是个体私营经济拉动就业能力年均增幅7%以上,到2012年末,私营企业安置就业人数力争达到130万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力争达到170万人,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力争达到10万个,拉动农村就业人数达到50万人。
  产业结构。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转型成长,努力推动个体私营企业由粗放型、资源型、环境污染型和低附加值向科技型、创新型、低碳型、循环型方向转变。力争到2012年末,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形成若干个以IT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态农业、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民营经济高新技术行业。
  经营规模。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私营企业集团,力争全省每年培育发展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规模的私营企业1000户,到2012年末,力争培育发展注册资本千万元以上规模的私营企业达到4000户,培育发展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大型私营企业达到200户,
  品牌战略。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到2012年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品牌营销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个体私营经济品牌群。每年争创中国驰名商标5件,到2012年末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50件;每年依法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70件,到2012年末吉林省著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550件。
  三、主要措施
  (一)拓宽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以及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环卫及市政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即允许其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化肥零售业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涉农的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是放宽个体私营企业冠省名的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初审,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生产经营活动跨地区(市、州),成员中含有一户或一户以上企业,经当地工商局初审和申报,可以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形式。对以从事农业产业、服务业、医药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对农民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木评估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出资额的70%。
  三是放宽个体私营企业设立条件。实行创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港澳居民申请兴办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内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允许数个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四是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对制造类生产型企业,其生产场所在不超过2个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设立企业的经营场所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三)推动全民创业
  认真贯彻中央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相关措施和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鼓励引导各种模式网络市场发展,推进专业市场、各类企业开展网上交易,鼓励大学毕业生、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利用网上交易,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协助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继续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农民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农民进城兴办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就业”等优惠政策,全力扶持弱势群体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登记注册。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县级以上城镇(含县)没有固定门市的从事肩挑手提式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的个体经营业户以及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免予工商登记。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及家庭经营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注册费。
  (四)支持农村发展
  认真贯彻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引导加工、流通、储运等各类企业在农村地区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发展。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我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工程等大的“三农”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年增幅达到20%以上。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市场准入便农、市场流通富农、经济合同帮农、商标品牌兴农、红盾维权护农等各项服务。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措施,为农民创业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培训,继续实施农村经营辅导员培训计划,让农民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经营技能和市场知识。切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企业、广告企业对接,在省市两级局建立起广告助农专家团队,引导广告企业承包、代理、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优质农副产品的工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合同帮农,在各乡镇工商分局(所)建立“合同工作咨询指导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五)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通过制订印发《商标注册提示书》、《商标使用预警书》和《品牌建设指导书》,加强对企业商标管理、商标品牌争创的指导工作,通过规范推荐驰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推荐、认定工作透明度和公正度。在继续做好推荐认定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和培育工作,保持我省争创商标品牌工作的良好势头。制定出台《指导服务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意见》,重点在汽车、电子、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等行业以及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商标中培育推荐驰名著名商标。制定出台《关于推进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申报工作。制定出台《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管理办法》,确定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试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品牌营销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民营经济品牌群。鼓励和推动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支持企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六)拓宽融资渠道
  采取积极措施,开辟融资渠道,努力帮助企业融资。继续扩大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出资三大融资平台建设成果。大力推进和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的服务工作,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新建平台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特别是引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开展融资促进发展;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出资办理便捷、成本低的特点,引导企业重视利用股权出质、出资的方式,激活股权资本,丰富股权权能,实现加快发展。
  (七)优化发展环境
  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工商登记窗口向企业发放工商告知单,提示新登记的企业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的,主动及时提供指导。在企业年检中,年检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对公告后仍未能如期参加年检的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退出市场的公告时限再延长一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放建议书,告知企业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实施行政指导和预警信息友情提示,对企业出现的一般违规行为,主要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的“四段式”处理方法,告诫后不进行整改的再进行查处,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开展人性化执法,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责任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八)建立服务制度
  要以为个体私营经济办实事为主线,强化服务职能。开展帮扶个体私营企业活动。要以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对全省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大项目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采取专人负责,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全程跟踪、即来即办等方式,点对点联系,面对面接触,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登记注册、商标、合同、广告等方面的全程服务。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按时履约,诚信经营,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开展合同帮农活动,研究制订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下放相关权力,将部分由省局登记的企业下放给属地工商局登记,方便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继续实行登记服务绿色通道和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预约年检,到企业现场办公、跟踪回访等服务工作,在打造服务的载体和机制上下功夫。
  (九)搭建资源平台
  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分析,实行主要登记数据半年提示或公告,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年度登记数据分析质量,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科学的数据分析报告。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与政府沟通的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了解供求信息的平台;搭建提供经营管理培训平台;搭建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维权平台。
  (十)加大维权服务
  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造宽松和谐、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对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及行业垄断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加大对驰(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严格的执法机制和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为私营企业实施商标名牌战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重要内容,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制定计划。省局把个体私营经济三年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年度分解,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分解的指标任务,进一步量化细化,将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至县(市、区)工商局,形成层层有任务,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各地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要以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为己任,努力为发展提供服务,加快形成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合力,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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