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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土资发[201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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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农业局:
  《浙江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4日
  浙江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健全以耕地保护、节约用地、执法监管为重点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客观制约愈加突显,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愈加艰巨。2012年5月,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讲话要求,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要求全省各级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内在要求,是破解当前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局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依法行政、保护资源工作中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破解长期以来土地违法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执行到位难”的弊端,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构建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创新手段,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实现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总体有提高,各类违法用地宗数、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相比2010年度下降20%以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8%.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切实加强计划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断完善“两规”衔接机制。确保不突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等约束性指标。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城乡空间布局,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向低丘缓坡和海涂布局,减少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二是加强计划管控,完善计划管理机制。从严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建立健全违法占用耕地惩戒约束机制,强化耕地保护意识,遏制违法占用耕地。根据全省年度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对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区)扣减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是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引导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地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规划审批制度,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
  (二)完善耕地保护共同机制,有序推进重点工作
  一是畅通耕地保护工作渠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完善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纵向联动机制,增强耕地保护工作执行力。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联合督促检查制度,及时总结各地耕地保护成功经验做法,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性,结合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和规范宅基地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民主自治管理制度,发挥公众参与监督成效,构建农村耕地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是深入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要求,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职责,加强督促和检查,强化考核监督,共同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
  三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和管护新机制。各地要在省、县(市、区)合作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两区”建设和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生态补偿,建立以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为主的耕地保护利益调节机制。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积极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严格补划标准农田质量要求。建立新垦造耕地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制度,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大力实施移土培肥,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努力实现耕地数量管控、质量建设和生态管护“三位一体”协调统一。
  (三)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强化批后建设监管
  一是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修改完善《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探索建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制度、建设用地利用后评估制度;省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要共同推进调整城镇土地利用税政策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财政税收激励政策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二是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竣工复核验收制度,推进建立产业用地出让分阶段权证管理等制度,共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督企业及时开竣工、落实投资强度和产出要求,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是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各市、县(市、区)要继续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统一测算和考核评价。
  (四)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预防,注重防控结合。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责任,拓宽违法信息发现渠道,健全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机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土地执法网格化管理模式和违法用地快速反应机制,有序推进执法视频监控网试点工作,全面运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执法监察动态监管。
  二是协同查处,形成工作合力。在加大土地巡查力度的基础上,加强违法用地信息沟通,部门配合将违法行为扼制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对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加强巡查、制止和打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以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防止违法用地行为扩大,减少执法工作阻力。
  三是严格督查,强化案件执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推进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督办和曝光力度,推动依法依规用地;通过与国资、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畅通违法建(构)筑物没收渠道,做好没收财物的移交和处置工作;会同建设部门全面推进“三改一拆”三年行动,摸清历史违法用地底数,按照省人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配合基层人民政府开展违法用地分类处置;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提前介入、联合调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严肃追究土地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按照《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浙土资发[2013]31号)有关规定,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力度,全面落实以“裁执分离”为原则,基层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工协作的国土资源非诉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
  四是科学考核,落实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各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专项审计,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到位率、违法用地责任人查处到位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考评体系;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对违法用地比例超过15%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切实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具体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合理谋划、着力保障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资金投入,加大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类和建设类项目的扶持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812”土地整治工程目标任务;以适度为原则,按规定切实保障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需的执法装备。及时配备和更新执法监察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应主动添置手持/车载GPS,现场勘测仪等装备,以满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全覆盖工作的需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升格和干部高配;继续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岗位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对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知识更新,坚持持证上岗、依法行政,优化执法环境,减少执法风险。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担负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环保、农业、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加强考核奖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考核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考核结果及时奖惩和通报。继续推动将耕地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列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增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国土资源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通过考核,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较好、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低、土地管理秩序良好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质量较差、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约谈或问责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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