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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5
实施时间: 2014-1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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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
  为支持全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强化人才智力对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指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能力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加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包括下列五类企业:
  (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
  (二)纳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中央企业;
  (三)拥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
  (四)纳入省政府年度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表的企业;
  (五)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省政府对重点企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界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重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诀窍,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经历、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重点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省财政按如下标准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和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每人每月补贴1万元。
  (二)“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安家费50万元和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
  第五条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地)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为主。对招聘人才数量较多造成市(地)财政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其承受能力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助。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30万元;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
  第六条 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以下统称四煤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以市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为主。从煤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实际困难出发,对引进人才数量较多造成各市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的一次性补助。
  (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类人才;
  (二)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给予安家费5万元;
  (三)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给予安家费2万元。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安家费、科研资金资助条 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一)为企业带来2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省、市(地)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支持;
  (二)对携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在我省推进成果转化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省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按适当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三)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30亿元、50亿元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四)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采取实行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九条 通过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人才团队,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地)财政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个人或团队一次性奖励,因奖励造成市(地)财政困难的,由省财政根据其承受能力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
  (一)重点企业与省内外“985”、“211”工程高校工程技术类专业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市(地)财政和用人企业按照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毕业生资助。对聘用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数量较多造成各市(地)财政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其承受能力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助。
  (二)四煤城高新技术企业与省内外普通高校工程技术类专业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市财政和用人企业按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毕业生资助。对聘用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数量较多造成各市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市(地)政府(行署)和用人企业通过建设人才公寓或发放短期租房补贴等方式,为引进的优秀人才解决周转用房。
  第十二条 省、市(地)财政资助的安家费和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自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前4年每履行1年兑现资金总额的15%,5年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剩余的40%。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停止兑现。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的,应于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地)人社局备案。各市(地)每半年将本地区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信息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四条 需省财政资助的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资助意见安排。
  第十五条 有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办[2011]5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我省流出到省外工作的人才,自离开我省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二)大型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
  (三)已享受过我省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
  第十七条 各市(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地)有关人才引进扶持办法;对本办法实施前重点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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