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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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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相关部门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与清理。为提前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避免回购质押库出现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时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依据本通知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限制企业债券新增入库。如有新增入库的,本公司将采取强制出库措施,结算参与人应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继续维持现行回购准入标准;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本公司仅接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且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已入库企业债券,本公司将采取措施,分批分步压缩清理出库,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与清理过程中,本公司也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风险较大的已入库企业债券采取压缩清理措施。
  四、现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参与回购业务的投资者,并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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