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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资发考核[2011]10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7-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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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推动出资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我委对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年度业绩考核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推动出资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本条款中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包括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包括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统一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绩效奖励与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六)薪酬收入与员工收入相挂钩原则;
  (七)物质奖励与荣誉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经营特点,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照所处行业,分为煤炭行业、森工行业、粮食行业、金融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和投资管理行业 。
  (二)按照发展阶段,分为处于创建阶段的企业和成长成熟阶段的企业。
  (三)按照功能定位,分为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和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为目标的企业。
  业绩考核以行业分类为基础,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分别制定考核细则。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包括经营业绩指标考核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
  (一)经营业绩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经营增长指标和价值创造指标。
  经营业绩指标采用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行业对标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纵向考核是指用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与本企业的历史水平对比;横向考核是指用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对比。
  经营业绩指标由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协商后,在各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细则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加以明确。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是指按照省国资委的安排部署,出资企业在考核期内应当完成的产品开发、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企业改革、维护稳定和企业上市等重点工作任务及事项。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协商后,在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加以明确。
  各行业处于成长成熟阶段的企业考核行业对标指标,不考核重点工作任务;投资管理、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处于创建阶段的企业考核重点工作任务,不考核行业对标指标。
  第九条 按照企业分类,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煤炭行业、森工行业、粮食行业、有色金属行业中处于成长成熟阶段的企业,主要考核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经营增长指标和价值创造指标;
  (二)对金融行业中处于成长成熟阶段的企业,主要考核盈利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和价值创造指标;
  (三)对投资管理行业、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处于创建阶段的企业,主要考核盈利能力或成本费用控制指标、融资投资指标、资产经营管理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年度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值并签订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预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业绩考核目标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相衔接。纵向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以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为基数上浮10%,并结合出资企业年度发展目标预报。没有前三年数据的,取前两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一年度指标实际完成值;行业对标指标原则上应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良好值确定;重点工作任务由出资企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国资委沟通后预报。
  (二)确认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自报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认。
  (三)签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省国资委与企业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半年内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要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企业监事会报告事项等,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确因客观因素无法完成考核目标值的,应于第三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说明。省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符合主业方向的当年新增研发投入,扣除各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后的企业投入部分,经审核确认,按照30%的比例视同年度业绩利润。
  第十四条 加强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得分计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见《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目标值完成情况。每年5月31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批复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董事长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年度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检查评价意见,确定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每年抽选部分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薪酬分配专项审计。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业绩考核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方法与年度业绩考核相同。
  第十九条 任期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值并签订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预报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要按照任期业绩考核的要求,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于任期考核第一年的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值。纵向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以上届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逐年上浮10%,并结合出资企业发展规划目标预报;行业对标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任期内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良好值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经与省国资委沟通协商后预报。
  (二)确认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进行沟通后加以确认。
  (三)签订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省国资委与企业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订任期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因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完成任期考核目标的企业,应当在任期第三年二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说明。省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批复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董事长工作报告、企业负责人任期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以年度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兑现薪酬、实施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最高值为基本年薪的3倍。
  第二十五条 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分为100分。业绩考核得分按照企业年度与任期业绩考核细则中确定的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办法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划分为A、B、C、D、E五个级别。130分以上为A级;120分-129分为B级;110分-119分为C级;101分-109分为D级,100分以下为E级。
  第二十七条 绩效年薪计算办法: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A级,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3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B级,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2-2.9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C级,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1-1.9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D级,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0.1-0.9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E级,绩效年薪按0计算。
  第二十八条 绩效年薪的分配系数。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为0.9;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为0.75;其他负责人为0.7-0.5,具体系数由企业根据岗位责任和贡献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绩效年薪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当期兑现60%,其余40%延期到任期结束。当期兑现部分,企业应在兑现后15日内,将兑现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延期兑现部分,任期考核结果为A、B、C、D级的,经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予以兑现,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的,延期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兑现或暂缓兑现绩效年薪:
  (一)没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
  (二)拖欠员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A级,给予2倍基本年薪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B级,给予1倍基本年薪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C(含)级以下,不享受任期奖励。
  第三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工作调整或建议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实行特别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可以认定为突出贡献:
  (一)考核年度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增长20%以上,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
  (二)实现企业整体或控股企业上市;
  (三)当年获得国家级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
  (四)省国资委认定其他可以奖励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根据突出贡献的具体事由,确定特别奖励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特别奖励额度按照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与业绩考核目标值增长部分的3%-5%提取,其中3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另外70%奖励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其他负责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报国资委备案;
  (二)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80万元;
  (三)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情形的,每获得一项称号,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每项称号受奖一次。
  (四)符合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省国资委下达的确认文件兑现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任期奖励、特别奖励等。
  第三十六条 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省国资委授予优秀经营管理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扣减其绩效年薪,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兑现,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国有股权代表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四十条 由于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职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后,如新任负责人发现有关考核内容不实的情况,应在到任半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相应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企业特点,分企业制定业绩考核细则,考核细则与本办法一并施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经吉林省国资委薪酬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由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具体工作要求按《吉林省国资委薪酬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吉国资发考核〔2009〕88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已经与省国资委签订《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2010-2012)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的企业,第一届任期业绩考核按原办法执行,第二届任期考核按本办法执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考核[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
  附件:
  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各出资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统一按照考核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数确定。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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