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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董事长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资发企干[2011]15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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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决策充分体现出资人(股东)意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出资企业董事长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董事会建设 办法 通知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36份)
  出资企业董事长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决策充分体现出资人(股东)意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省国资委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出资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召开,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出资企业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省国资委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相关行业专家;国有控股公司的其他各方股东代表;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报告年度工作,请省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第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范围是董事会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董事会工作基本情况。主要是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内容、表决程序和方式、召开会议次数;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落实情况。主要是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订、实施情况;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情况;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与提升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三)预算执行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是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筹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对公司经理人员考核激励情况。主要是对经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定、业绩考核办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薪酬办法的制订与执行情况,以及激励、约束的实际效果;对经理人员能力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的客观评价;
  (五)公司执行“三重一大”情况。主要是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情况和监督情况;
  (六)省国资委(股东会)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改进措施及董事会新一年度的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目标。
  第六条 报告年度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内容具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专题会议筹备工作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承办,于会议召开前将专题会议通知送达出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7日,各出资企业须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承办处室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专题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收集、查阅有关资料,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 专题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题会议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出资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三)参会人员对年度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四)省国资委主任对董事会年度工作作简要评价;
  (五)参会人员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并于会后填写董事会建设综合评价意见表,在会后3日内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年度综合评价情况作为对该企业董事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董事会成员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执行董事制度的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每年向省国资委提供书面工作报告,省国资委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每年须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告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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