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4]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6
实施时间: 2014-1-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现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
  (一)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达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延边州备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农委下发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问题
  (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二)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 武政规[2016]5号 2016/5/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 苏政办发[2015] 2015/11/2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股 黑建发[2016]2号 2016/4/1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成办发[2016]21 2016/7/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 京财经二[2016] 2016/8/23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2013/7/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 鲁政发[2013]29 2013/1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 豫政办[2014]58 2014/5/16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 闽财综[2010]24 2010/5/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辽地税函[2005] 200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