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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符合规定条件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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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省会计人员:
  根据国家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号)第三十六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现就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范围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申领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基础上,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由吉林省财政厅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涉及单位不许外借的会计档案,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于从业20年间在不同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需分别提交各从业单位的会计档案。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三、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流程
  自2013年8月1日起,申请人登录吉林省会计网,在“操作窗口”栏目下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点击“证书申请”按钮,凭身份证号进入申请网页,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后,携带申领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规定
  (一)对于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结算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对于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满足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受2013年7月1日的限制,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办证。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非执业会员不享受本规定的申领政策。
  (三)对于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办证期截止至2014年8月1日,期满未申请者视同放弃。
  (四)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以其满足规定条件为准,不设办证申请截止日。
  五、符合规定条件,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对于年满50周岁,且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以其持有的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盖章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现场确认,予以记录。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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