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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登记和换发驻吉林省中直单位行业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函[2014]26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24
实施时间: 2014-4-2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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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编发[2010]15号),从2010年开始,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等管理工作全部由省财政厅负责。为加强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省财政厅决定对驻吉林省中直单位行业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和换发,换发新证书为吉林省财政厅印制并签发的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现将登记和换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和换发证书的范围
  登记和换发证书的范围:一是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在职的高级会计师人员;二是持有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参加吉林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人员;三是持有中直单位行业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退休人员可自愿登记和换发。
  二、登记和换发证书的组织形式
  中直单位行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登记和换发采取行业主管部门自愿原则。
  凡同意登记和换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中直单位,需由其行业驻吉林省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该行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登记和换发的函,待复同意函后,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组织实施。
  三、登记和换发证书的组织管理
  1、注册查询。行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换发为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持证人员将在吉林省会计网“高级会计师管理”栏目下“换发证书”名下注册,其信息供社会查询。
  2、证书收回。换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后,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行业签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3、继续教育。在吉林省会计网“高级会计师管理”栏目下“换发证书”名下注册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没有登记换证的人员,每年将参加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的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登记和换发证书的组织实施
  行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登记和换发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
  登记和换发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管理原则,登陆吉林省会计网操作窗口下的“高级会计师换证”栏目,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后,进入换证页面,按要求认真核对、补充填写完整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出本人换证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换发证书。这其中涉及个人信息变更的,可在换证之前去办理信息变更申请。
  驻长中直单位人员,到省财政厅申请登记和换发。房间号为省财政厅二号办公楼301房间,联系电话88550604。
  五、登记和换发证书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和换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
  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该表为当年本人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时,由本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行业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盖章的表)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盖章。
  3、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2012—2013年度吉林省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
  6、近期彩色小二寸照片一张(换新证用)。
  六、登记和换发证书时间
  各级财政部门受理行业登记和换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时间从2014年5月5日开始,到8月15日结束。省财政厅受理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材料时间为8月15日开始到8月30日结束。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中直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中直行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登记和换发工作,务必做到政策宣传解释到位,组织精心,安排周密,审核严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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