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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1]6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9-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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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比例和口径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请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和口径,全面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与使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需要,按照现行省和市县土地出让收益2:8比例分成政策规定,由市、县财政部门分季清算计提省与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全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
  二、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宗地预留、季度计提、分级调库、年终清算”
  (一)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宗地清算缴库后,在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比例预留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之前分季清算计提,第四季度计提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原则上于12月31日(年终决算日)前计提调库完毕。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计提公式和现行省与市、县2:8分成比例,依据当年实际缴入省级和市、县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分季清算省与市、县级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打印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在省与市、县分成收入中,将省和市、县级应计提资金分级次从“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分别调入省级国库与市、县本级国库“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
  具体公式为:①各季度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本级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本级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上缴省级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本级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本级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本级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上缴省级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上缴省级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②各季度省级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①各季度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
  ③各季度市县本级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①各季度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0%。
  全年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公式类同。
  (四)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数额的,应于当年年终清算时一次性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年内各季度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应计提的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年内前三季度清算时如按照公式计算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暂不计提,待年终清算时一并计提补足。
  2011年下半年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依据本地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2011年第三季度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原则上于10月31日前清算计提。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处理方式
  各级国库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调库处理。
  四、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适当压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规模,切实保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足额计提。从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可由所在地政府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予以单列反映;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每年年度终了时,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连同当年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书面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同时,各级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提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将不定期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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