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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0]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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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40号)(以下简称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多年以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立足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已经成为建设我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四)总体目标。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五)组织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 (市、区)联合社、市 (州)联合社,省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县级以上 (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主要职责。省供销合作社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代表全省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各级联合社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 (包括协会、学会等)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七)加快新网工程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经营优势,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连锁经营体系和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屯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资源、工商、卫生和银信等部门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八)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抓紧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中型农资龙头企业,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充分发挥省农资股份公司等龙头企业的作用,加快建设东北亚农资物流园区,建设专用肥生产基地。加快推进 “吉农连锁”品牌建设,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搞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化服务,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救灾储备任务。
  (九)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以市、县配送中心为依托,大力实施 “小超市、大连锁”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 “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医药连锁店、医药专柜建设,连锁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允许其医药连锁店、医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符合条件的核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村集贸市场改造,不断增强吸纳农民自产自销的能力。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 “农超对接”,培
  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和羊毛储备与经营等任务。
  (十一)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经营、人才、网点等优势,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立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资质。
  (十二)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安全网络。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大胆引进农村经纪强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工商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 (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十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加大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商务部门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 “农超对接”、 “万村千乡”和 “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十五)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积极
  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县域经营网络振兴。
  六、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
  (十六)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七)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充分发挥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吉林省农村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其运输车辆符合 “绿色通道”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八)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积极参与 “百镇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七个一百镇服务计划”(即: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 “吉农连锁”配送站,一个农副产品批发 (农贸)交易市场,一个具有规模的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一个集娱乐、餐饮、洗浴、健身、文化、消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批农村经纪强人)。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开展 “便民连锁进万村”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农业、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九)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大力实施 “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 “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加强领导,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认识供销合作事业在 “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 “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二十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加快修改和完善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 《意见》中消化财务挂账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省供销合作社与农行吉林省分行抓紧协商,解决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陈欠农行贷款问题。按照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
  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 “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解决好县级以上 (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逐步加大省级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市、县政府也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按照 《意见》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逐步增加省级化肥商业淡季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措施,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二十五)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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