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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4]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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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解决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国库资金对外借款清理回收不及时、该撤销和移交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和移交、违反规定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加强国库资金拨付管理。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三)加快清理回收财政借垫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分年度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按实际借垫款项目逐项填列《财政借垫款分年度清理计划情况表》(附件),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上报财政厅。根据财政借垫款的性质、偿还对象及回收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确定清收方式,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1.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
  2.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要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要限期收回,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
  3.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核销。
  4.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要按照“2014年、2015年至少各压缩30%;2016年、2017年至少各压缩20%”的要求制定清理计划,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全面清理完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清理回收进度,提前完成清理回收工作。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权限和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财政厅将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得转入财政专户,需要单独核算的,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财政专户的清理撤并工作,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要逐步取消。财政部将于近期下达我区财政专户核准意见,待财政部核准意见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再根据财政部提出的撤并财政专户具体要求和时限,制定分年度撤并计划。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 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 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各地要建立财政借垫款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年8月和12月开展财政借垫款集中清理,按照年度清理计划逐年逐项加以落实。各市于每年9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所属县(市、区)清理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厅。财政厅将按照各地上报的清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工作。
  附件:财政借垫款分年度清理计划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日

相关附件:
财政借垫款分年度清理计划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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