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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明电[201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17
实施时间: 2014-4-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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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自2011年6月22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积极落实省政府要求,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启动条件
  以市(州)为单位,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由原来的4.5%调整为3.5%,即:当一个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该市(州)各级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补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随延边州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分别随通化市和四平市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二、调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以市(州)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州)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 ×市(州)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每人每月补贴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三、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各地在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保障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逐月计算价格补贴额,每3个月发放一次,确保在第3个月当地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应发月数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应发月数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会商,确保做好相关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应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其他事宜仍按《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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