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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国税联字[2008]2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5-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3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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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事项
  (一)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具体分值详见附件1)。根据分值不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特殊情形不得评为相应等级的规定,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评定期间。对纳税人在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对仅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负责。
  二、评定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市内各区局无对应地税机关的,各区地税局必须协调各专业局人员统一到国税对应机关核对),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初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并将拟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上报市局备案。
  (二)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所)对已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依据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三、评定组织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国、地税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本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同时,两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联合评定委员会下设联络处,联络处设在征管处,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各县(市)、区局对应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征管科,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四、评定时间
  各级国、地税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6月10日前将联合评定的A级、D级纳税人分别上报市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于6月13日前将工作报告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上报市局的A、D级纳税人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二)完善评定办法。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结合税收管理实际,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认真解决纳税信用等级主要由税务部门“说了算”,以及人为确定各级纳税人数量指标等问题。
  (三)规范资料管理。税源管理科(所)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建档,年度终了随同年度征管档案统一移交征管科存档。纳税人信用等级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
  (四)实行动态管理。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对评定后失信的纳税人要及时上报,调低纳税信用级别并进行公示,降级前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强化激励与控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鼓励、辅导和监控措施,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A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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