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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4]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26
实施时间: 2014-1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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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推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制度。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线的,应提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须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置。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试点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或电力、通信专业管沟(廊)等技术。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三)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运输秩序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合理设置示踪标识。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五)推进通信管线共建共享。城市公共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通信管线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向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管线,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改造维护体系
  (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任务,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改造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超过使用年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管道,有效降低管网漏损。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二)严格规范管线迁移和拆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须向城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对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三)强化巡护制度和安全监测。各城市政府要统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线安全检测规程,督促管线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以及容易发生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推广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安全管理。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共同制定油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道产权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城市要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建立公安、安监、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管线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同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牵头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探索建设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提升城市防灾能力。
  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办发[2014]2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主动加强与驻粤部队及中直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各城市政府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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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4]179号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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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 20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