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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粤经信创新函[2014]18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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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中介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列入转移事项,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相关监管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于2014年12月5日前反馈我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12月1日
  (联系人:黄海丹、张景,020-83133226、83133384,传真:83133384,电子邮件:zlc@gdei.gov.cn)
  附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下称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评估应当坚持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以下分别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负责对承接主体开展的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进行监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的监管。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职能转移期间,承接主体是否符合省编办审定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资格。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等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机制情况。包括技术中心认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履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地开展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对工作中知悉的申报企业相关商业信息保密,妥善保管企业提交的认定、评价资料,及时制修订技术中心认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等。
  (四)承接主体对技术中心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技术中心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技术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是否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五)承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防止弄虚作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接主体在开展工作中是否有不正当竞争情形。
  (六)承接主体开展技术中心认定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第五条 承接职能期间,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应如实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报告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
  第六条 协议执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承接主体应将承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交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
  承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评估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监管评估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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