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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
发文文号: 财农[201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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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现就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创新机制,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有力促进了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大力支持合作社发展,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解决现代农业人力资源约束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当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理念,将支持合作社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积极发挥财政只能,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为核心,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主线,以推动支农项目对接合作社为手段,不断提高合作社的规模化、实体化、规范化水平,做到“扶持一个社、壮大一项产业、增强一地经济、富裕一方农民”。力争到“十二五”时期末,培养一批经营规模大、运作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参与合作社的比例明显提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明显改善、参与农户收入水平明显提升的目标。
  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自愿民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能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二是坚持市场调节。强化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进一步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合作社发展相融合。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实行省级指导、地方选项,因地制宜围绕地方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和优势特色产业状况,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社。四是坚持整合统筹。以优势特色产业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五是坚持重点扶持。要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各种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都重点投向示范社,向示范社倾斜。六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合作社,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
  三、突出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工作特点
  (一)推动支农项目与合作社对接。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社广泛有效对接。突出合作社项目主体地位,着重将在田间地头、农村社区以及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通过项目扶持,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1.农业补贴方面。将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的农业补贴适当向合作社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鼓励以合作社为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要将畜牧类合作社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2.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社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农村道路、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社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安排资金扶持合作社单独申报。
  3.农业产业发展方面。将合作社作为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逐步扩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他相关资金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在农业产业化相关资金项目安排中,鼓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更多地开展联系和合作,推广完善“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有效经营方式。
  4.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合作社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社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成产标准化、规模化水平。支持合作社提供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专业化服务。
  5.农产品流通方面。支持和引导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增强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组织开展贮运、包装、保鲜、冷藏、加工等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支持合作社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营销模式。
  6.农村人才培训方面。积极支持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合作社领头人、财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的培训。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合作社。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对合作社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
  (二)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合作社。财政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三)推动建立合作组织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各地要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晰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予农村纯公益性资产可以采取村集体和合作组织管护基金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资产管护资金。建立奖励机制,将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组织予以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资金安排要向种粮农民合作组织倾斜。结合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林农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藤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税务、工商、民政、供销、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工作格局。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协作配合,加大资金整合和统筹力度,增强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二)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激贴息等方式,调动合作组织自我发展积极性。鼓励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稳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完善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保障农户在承担支农项目中的利益。
  (三)加强资佥使用管理。加强相关资金项目的政策衔接,在赋予合作组织项目主体地位的同时,要明确挟持条件、要求和标准。规范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行为,积极探索项目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县。严格执行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监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财政支持合作组织相关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挂牌”、“翻牌”或“空壳”合作组织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作用,让乡镇财政参与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立项后,及时将项目信息抄送、告知乡镇财政,委托乡镇财政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开展巡查。
  (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支持合作组织发展成效。进一步加强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耍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上述有关意见的要求,将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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