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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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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促进工程
  就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县财政、人社部门研究确定;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对皖北和大别山区按人均12000元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8400元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按人均4500元标准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省财政对62个县和14个县改区按年人均1380元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49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辖区,省财政按年人均990元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80元给予补助。亳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安庆市和凤阳县、定远县,从2014年起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两年内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月人均300元的,省财政从达标年度起,按实际集中供养人数和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农村敬老院建设:每床补助11000元,其中省级7190元(预算内5460元,福彩公益金1730元),市、县(区)3810元(预算内1680元,福彩公益金2130元)。2014年按2万张床位计算,共需安排22000万元,其中省级需补助14380万元(财政承担10920万元,福彩公益金承担3460万元),市、县(区)安排7620万元。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省财政预算安排400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安排1000万元。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
  保障性住房建设,2014年计划新建公租房112117套(107094套+5023【原廉租房】套),每套省级补助5000元,除去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其余由市县承担。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五、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500元,省财政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和国贫县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六、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保险费每户20元,由省与市县财政按4:6分担。市与所辖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5元,计划2015年全覆盖全省5300万人,需要资金79500万。2014年暂按50%试点,预计39750万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计划2014年全覆盖905万人,资金27150万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八、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承担。 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在2013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级、二级救助标准由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1)按国家文件既定标准,对听力、肢体、智力、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免费开展康复手术、提供相应辅助器具、并提供康复训练。任务数以国家“七彩梦”项目任务为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2)增加装配假肢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民生工程任务数3000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承担;(3)按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对5000名残疾人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省与市级财政按8:2分担。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0000例,每例补助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检查、用药、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项目。每人每年1000元,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其中:皖北三市七县和金寨县,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塘坝清淤扩挖,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5-10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4.5万元;1-5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2万元;0.5~1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0.5万元;0.5万立方米以下塘坝纳入市县财政补助。
  农村河沟清淤整治,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重点河沟(控制面积10~50平方公里),每条10万元;一般河沟(控制面积1~10平方公里),每条5万元。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每千瓦补助2000元。
  机电井修复和新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修复机电井每眼500元;新建机电井每眼2000元。
  小型水闸除险加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小(1)型水闸新建,每座30万元;小(1)型水闸改造,每座10万元。小(2)型水闸新建,每座15万元;小(2)型水闸改造,每座5万元。
  上述五项,市、县级财政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进行补助,其余由乡镇、村及群众自筹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100万元,省以上财政每座补助50万元,其余由市县承担。
  一般中型灌区建设,省财政按平均每亩100元给予补助。
  末级渠系,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群众自筹。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每解决1户农村饮水安全,中央核定农村居民人均投资标准为500元(农村学校师生标准为300元)。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80%,其他县(区)中央财政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分担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十二、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29号)确定的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不同类别,分重建、加固、维修等,分类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部分,除争取中央支持外,省级每年安排2.1亿元。
  十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按照我省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农业人口等因素,按照补助和奖励形式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62个县(市)、14个县改区以及潘集区、毛集区、叶集区,奖励范围为全省105个县(市、区)。资金分配适当对山区、库区、贫困地区倾斜,同时考虑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十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十二五”期间人均补差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十五、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014年中央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1.1亿元,省财政安排2260万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保障标准为散居对象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由市、县财政统筹农村五保供养等经费解决。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2014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以后逐年提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按50%比例负担。
  十七、城乡医疗救助
  省级财政2014年安排92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十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0元标准安排。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4元,省财政补助6元;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18元,省与市县各承担6元。
  十九、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
  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财政给予补助。2014年投入资金2.51亿元,由省财政承担。对诊疗人次增量部分而增加的补助由市县财政按规定核定后承担。
  二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省财政按每例每年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一、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3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省财政按每个1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配套。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二十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县(市、县改区)三级分担,省与县(市、县改区)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区)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8个地改市(含14个县改区)和6个县级市,省与市(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省与市、区按6∶4的比例分担。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市、县改区)承担,市级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各分担50%。
  二十三、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县改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县改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市、县改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二十四、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市辖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市辖区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含街道)免费开放补助标准5万元,中央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50%,潘集区比照市辖区政策执行。县级(市、县改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文化站(不含街道)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中央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省财政分担50%,县(市、县改区)财政分担50%。博物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资金。
  二十五、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在全省15539个行政村,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分担。2014年,为进一步丰富我省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20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1:1分担。
  二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20元。
  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县级配套15元。
  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180元。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对市补助70元、市级配套70元;省财政对县补助105元、县级配套35元。
  大学生医保13000万元,由省级财政安排。
  二十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标到320元。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市县财政配套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补助105元,市县财政配套35元。
  二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按每人每年660元进行补助。参保缴费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九、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大力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提升特色村。2014年省财政投入美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10.2亿元。
  三十、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
  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乡镇公办幼儿园319所,每平米补助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新建72所乡镇公办幼儿园,新建面积13.1万平米,每平米建设标准1200-2000元,国贫县和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省级按8∶2 予以补助。其他县(区),中央、省、市(县)按6∶2∶2分担。
  三十一、农村清洁工程
  继续实施240个左右乡镇农村清洁工程项目。1万人以下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20万元,1-3万人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30万元,3万人以上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60万元。所需资金,省与市县按7∶3比例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级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三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
  完成9000个20户以下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程和15座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造。“村村通”建设工程,每个村补助0.6万元,共需工程建设资金54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0万元,省财政补助4320万元。15个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造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00万元,省财政补助1500万元。
  三十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全省开展乡镇、社区、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2014年建设339个点,每个服务点补助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个乡镇、社区服务点1万元,每个街道服务点0.75万元;其余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上述三十三项民生工程,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4个县改区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落实资金筹集安排渠道,确保不留硬缺口。市级财政要本着照顾所辖县(市、区)的原则,尽可能地增加对县(市、区)的资金支持。要及时拨付民生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凡应直接发放或补助到人的资金,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要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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