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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改办[2014]12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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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要求,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县级,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区)开展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工作,使用方向包括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除农村综合改革之外其他支出。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财政农综改资金管理政策。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农综改资金管理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规划、档案管理、报账核算、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制度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农综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的农综改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人口、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财政管理实际和农综改资金的绩效考评结果,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各乡镇农综改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具体项目安排情况;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责任人(或单位)、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补助额的1.1倍。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县(区)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连同省本级的农综改资金,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农综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对象为市、县(区)财政部门。考核评价实行市、县级自评和财政厅统一评价相结合。市、县级自评情况应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考核评价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各市、县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分配农综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开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综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具体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5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2]2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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