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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改[201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1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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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2014年7月11日
  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要求,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市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具体工作由区县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区县。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和美丽乡村试点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按照“村庄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对投资计划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农综改资金管理政策,负责制定本市农综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项目规划、档案管理、报账核算、公开公示等制度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农综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市的考核评价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级自评情况于次年1月20目前上报财政部。区县自评情况应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农综改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区县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分配农综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按照区县实际情况、工作需要和财政配套能力,并结合区县农综改资金的绩效考评结果,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中央和市级农综改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农综改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并抄送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建设的村数、具体项目安排、项目投资总额、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区县配套资金、除财政补助外其他渠道筹资计划等;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责任人(或单位)、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市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全市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村级建设项目详细计划和农综改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到乡镇,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年收到上级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上级拨付的农综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并将下达的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美丽村庄(美丽乡村)建设农综改资金专门账簿”,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记入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户,且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组织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乡镇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兑现农综改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示制。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农综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区县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3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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