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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3]2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3
实施时间: 2013-4-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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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长发【2013】16号),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增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民营企业发展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而且根据经济决定税收的发展规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系统上下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刻认识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找准税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有效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
  二、落实政策,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一)促进全民创业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我市执行免征额规定),按次纳税营业税起征点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核定所得率方式实行按期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调到月营业额(销售额)20000元。
  3、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5.03%计征有关税收。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6、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8、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开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9、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0、提高微型企业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到20000元(我市执行免征额规定)。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执行10%的优惠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超过30万元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
  12、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推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15、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
  17、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对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服务,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环境
  (一)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办税流程,为企业减轻办税负担
  19、减少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取消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随军家属税收减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和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及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代开建筑业发票等审批项目,将其改为备案管理;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审批项目由市局审批下放到县区局审批;对税控装置操作权限由市局下放到县区局。
  20、简化办税流程、简并涉税资料。对确需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进一步减化办税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结时限;要精简申报的表证单书,取消所有减免税即时(限时)办结事项附报资料清单中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内容,扩大“免单”和“免填单”业务范围,有效解决企业办税“多头跑”和“重复报”问题。
  (二)优化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为企业营造宽松环境
  21、推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的准入和避让制度。准入制度是指税务稽查的“三回避” 制度(“三回避”:即上级稽查局检查过的纳税户进行回避;上一年度检查过的纳税户进行回避;公检法部门正在进行立案查处期间的纳税户进行回避。)和纳税评估的“四不实地核查”制度(即未经初步审核的不实地核查;案头审核后未发现疑点的不实地核查;发现疑点未经约谈的不实地核查;经过约谈疑点排除的不实地核查);避让制度是指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被稽查局选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各征收局原则上不再开展纳税评估。
  22、推行税务行政处罚“三段式”和“报告核准”制度。即对新办企业除抗税和偷、逃税外的违法问题,实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改正、对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的“三段式”执法;对年纳税千万元以上纳税大户的税务行政处罚,应事先报告市局核准。
  (三)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3、有针对性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办税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和地税网站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渠道不定期地公告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归集印制《办税服务指南》,包括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税收优惠等关注的热点问题,便于及时了解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24、开展个性化政策辅导。通过纳税人辅导站、纳税人学校主动提供政策辅导,在课程设置、辅导方式上问需于民,力求辅导实效;搭建信息化辅导平台,利用网站、YY语音、电子邮箱、QQ群等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个性化无打扰税收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5、依托纳税人之家开展税企交流互动。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纳税人之家开展各类活动,增强税务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听取合理化建议,查找并纠正执法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执法,优化税收服务。
  26、建立民营企业纳税大户、民营经济重大项目包保和绿色通道制度。对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含)的民营企业和总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民营经济重大项目实行市局局长联系包保,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和总投资额50亿元以下的民营经济重大项目实行县区局局长联系包保,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将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和民营经济重大项目纳入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前置性办税服务。
  27、进一步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在现有申报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广网上申报、金融卡缴税等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多元化的申报手段。
  (四)畅通维权渠道、保障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维权服务
  28、充分发挥纳税人权益保障中心作用,加强《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和落实,注重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健全投诉机制,在办税厅设置维权监督电话和纳税人维权窗口,将工作触角前伸,及时接办涉税投诉案件,有效解决税收争议问题,妥善化解征纳矛盾,促进征纳和谐。
  29、继续开展好“纳税人维权日”和局长接待日活动,及时受理和查办各类涉税投诉案件,并严肃查处各类涉软案件。
  30、开展“走进地税”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民企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地税,实地了解地税部门税收服务举措,“零距离”体验办税流程,倾听意见建议,解决合理诉求,增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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