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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09]87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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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工作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我厅制定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财长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做好财长检查工作,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工作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遇有检查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律师、经济师等资格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号的在职从业人员。
  第四条 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五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聘请外部人员,拟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财政检查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来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财政检查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就特定监督检查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八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检查工作的具体人选。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第九条 凡与被检查单位或者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聘请外部人员时,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代表财政部门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的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签字、盖章及签订日期;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检查项目的检查组,但不得担任检查组组长。
  在实施检查中,检查组组长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检查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在实施检查中,受聘人员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有权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有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对所做的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简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关材料,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将简称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检查组组长。受聘人员不得将检查结果泄露或它用。
  第十七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监督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度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财政部门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条 检查项目完成后,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用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素质和、有组织纪律观念的受聘人员列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检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检查结果用于与检查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有关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在聘用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受聘人员串通实施违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特定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费用标准、工作难易程度,结合实际工作质量,进行测算汇总,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聘用外部人员参与财政检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聘用外部人员参与财政监察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聘用方): 财政监督检查局(办)
  乙方(受聘用方): (受聘人员单位名称)
  兹由甲方聘用乙方选派的 同志作为检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 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受聘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受聘人员提供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安装甲方的工作要求参加财政检查工作,服从甲方检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2.检查工作期间,受聘人员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3.受聘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明确。
  4.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借检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目的。
  三、特别约定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人员有意隐瞒被检查单位的违纪事实,或存在违反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问题,以及根据乙方人员提供的检查情况做出错误处理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终止参加检查工作;
  2.取消监察报酬;
  3.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费用
  1.付费标准:经协商,被聘用人员每人每天费用标准
  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检察人员完成检查工作后,按约定标准,结合工作难易程度和检查质量,3个月内一次付清。
  3.甲方不承担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意外发生的伤病等费用。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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