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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1年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牧联发[2011]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6
实施时间: 2011-5-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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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审局:
  现将《2011年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度畜禽养殖、加工、市场
  一体化示范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畜禽加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更加紧密的养殖加工利益联接机制,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产加销一体化进程,加速畜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决定实施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
  一、总体思路
  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养殖与加工协调发展为目的,以畜禽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良种化养殖为基础,以畜产品加工精深化、产品品牌化、市场网络化为支撑,以创新养殖与加工利益联接机制为手段,全面提升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坚持养殖、加工、市场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突出优势畜禽品种、兼顾特色产业的原则;坚持评估论证、科学立项的原则;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以奖促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与年度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以奖代补项目不重复安排。
  三、建设重点
  (一)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建设熟食制品、医药和生物保健制品、皮革和羽绒制品等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建设畜产品自主研发中心、畜产品营销体系和产品冷链配送网络。开发优质品牌产品。建设绿色、有机食品超市、专营店,在大中型超市建立专柜等。
  (三)建设畜禽原种场、扩繁场,加速更新、改造和升级。引进优良品种。形成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完善的企业自身良种繁育体系。
  (四)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通过自建、联建等形式,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培育养殖基地,稳定提高加工原材料供应能力。制定并推行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建立健全养殖加工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提高畜禽生产质量标准水平。
  (五)通过定向投入、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益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养殖与加工协调发展模式。
  (六)采取加工企业领办、合办等模式,组织建立各类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吸收有条件的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参股龙头加工企业。
  四、建设指标
  (一)生猪、肉牛、乳品、肉羊和家禽等加工企业年实际加工量(单位:万头、万只或万吨)达到设计加工能力的60%以上;鹿、兔等加工企业年实际加工量达到设计加工能力的35%以上。
  (二)已具备深加工生产能力的,深加工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新上深加工项目,要实现投产。
  (三)具备研发机构和自主研发能力。具有一种以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四)自建、联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和管理信息化。已建成养殖场(小区)应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五)自建、联建养殖基地畜禽出栏量(生鲜乳产量、鲜蛋产量)占企业年实际屠宰加工量应分别达到:生猪35%以上、肉牛35%以上、羊35%以上、肉鸡45%以上、鸭鹅45%以上、兔55%以上,生鲜乳加工量达到35%以上,鲜蛋加工量达到55%以上。
  (六)形成完善的省内及周边省份产品市场营销网络,产品进入南方和沿海大中城市产品市场。积极开拓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市场,有稳定的产品出口渠道。
  五、建设任务
  从2011年开始,连续五年实施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每年计划建设4-6个。到2015年,全省计划建设20-30个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
  六、奖补标准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每个奖补资金400-600万元。奖补资金占项目建设资金总额的比列不超过20%。
  七、资金来源
  从2012年至2016年,在省级畜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12年,从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
  八、建设年限及奖补资金兑现
  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当年申报,当年竣工。第二年一季度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奖补资金。
  九、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申报范围。
  2011年开始,实施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的生猪、肉牛、肉羊、乳品、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和特色经济动物产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
  (二)项目申报。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省级以上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进行申报。市(州)负责组织所属城区内的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县(市)负责组织所属辖区内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填报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
  (三)审核报送。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报送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请示一式2份,于6月5日前报送至省畜牧业局和省财政厅。请示附项目申报材料4份,其中省畜牧业局3份,省财政厅1份。项目实行一次性申报,不得进行调整及变更。逾期未报送的,不再受理。
  (四)项目评估。省建立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评估论证专家数据库。省畜牧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后,交由畜禽养殖、加工、市场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具体评估论证办法另行制定。
  (五)项目备案。省畜牧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查评估结果,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予以备案,备案结果于6月底前下发地方。
  (六)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备案项目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检查督促等。
  (七)项目验收。2012年3月上旬,省畜牧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八)资金拨付。2012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业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合格项目确定奖补额度,拨付奖补资金。
  附件:1、2011年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
  2、畜禽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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