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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采购[2011]1402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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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推进协议供货采购形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方便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制定了《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长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
  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发挥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具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协议价格低于社会平均价格原则;保证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协议供货产品品目,一般涵盖政府采购范围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产品,具体协议供货产品品目范围由长春政府采购网(www.cczfcg.gov.cn)发布;暂时未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按原采购程序采购。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供货,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通知。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同类别产品协议供货额度限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通用办公设备类产品限制额度为,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且年度采购金额不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二)特种设备类产品的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限制额度不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限制额度需要调整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产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相关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参加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且拥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九条中标供应商可以指定若干家协议供货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具体负责协议供货合同的履行。经销商由中标供应商按照公开、择优、鼓励竞争、保证品质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详情、中标供应商及相关经销商具体情况,由市采购办通过长春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产品采购周期,根据产品的市场状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协议供货按照以下程序操作实施:
  (一)通过长春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
  1、长春政府采购网是我市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和具体操作平台。协议供货通过长春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通道执行。
  2、各采购人登录协议采购帐户后,按照实际需要,在公布的中标产品范围内确定设备品牌、型号及具体配置。
  3、采购人根据项目的交易方式,确定产品供货价格和供货经销商。
  (二)确定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协议供货价格价格优先和自主议价两种方式确定:
  1、价格优先方式主要适用于计算机、打印机等标准化程度较高、所需特殊服务较少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产品。即协议供货采购确定中标产品的品牌、配置、服务内容及协议供货初始价格,经销商在协议供货周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更新产品价格。采购人在所需产品服务确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产品报价最低的经销商作为交易经销商,产品报价最低的经销商为多家时,采购人可以在多家经销商中自由选择。
  2、自主议价方式主要适用于个性差异较大的物资和设备。即协议供货采购确定相关产品的主要规格配置、服务内容和产品的基准价格后,采购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多家经销商发出议价邀请,根据议价结果确定协议供货经销商。议价结果低于产品的基准价格的,采购人可以直接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如因采购人需要附带较为复杂的安装、调试、集成等售后服务或增加相关非协议供货设备、材料的设备等,议价结果未超过协议供货基本价格4%的,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所草签的合同,应当在长春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规定时间内无人向采购人及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协议供货合同成立。如有异议,采购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或与协议供应商就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议价结果超过协议供货基本价格4%的,应当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另行进行采购。
  (三)采购单位与经销商订立和履行协议供货合同。
  1、采购人确定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及经销商后,通过操作平台向经销商发送电子交易合同,协议经销商接受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生效。
  2、协议经销商应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及时向采购人履行送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交易合同由协议经销商打印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记录进行保存。
  3、采购人应当根据交易合同,对经销商送货、安装情况进行验收,并通过长春政府采购网填写打印验收单,签字盖章后返还经销商。
  4、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其他资金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
  (四)管理和使用协议供货凭证。
  1、长春政府采购网生成的合同、验收单(后附)及经销商的原始发票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和财务检查的依据。如有其他任何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经市采购办核准后生效。
  2、长春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的合同和验收单不得涂改,伪造,合同和验收单上的二维编码应当保持清晰,以便于在网站系统中进行验证查询。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的起草、协议供货交易平台的管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范围的确定、协议供货相关信息的发布、协议供货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项目的具体技术参数、安全及服务标准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协议供货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采购人可提出本部门特殊需要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经市采购办批准后,由组织实施协议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单次和年度采购额度限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不再适用采购目录门槛价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型号协议供货产品,或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以外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第二十条协议供货供应商及经销商,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谋取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经销商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的,按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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